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侵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煥
選任辯護人 洪政國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871號、114年度偵字第997號、第1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文煥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根據被告楊文煥之供述、附件一所示之證據資料,認定以下犯罪事實:
楊文煥為「吉安堂健康保養中心」(址設於彰化縣○○鎮○○路00號,下稱吉安堂)之責責人,BJ000-A113234(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曾多次由其夫BJ000-A113234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男)陪同至吉安堂由楊文煥進行整脊。嗣於113年11月11日下午5時30分許,因B男無法陪同A女,A女獨自前往吉安堂整脊,楊文煥將A女帶往吉安堂工作室房間內,並將該工作室之房門關上,楊文煥明知A女僅欲整脊按摩,要無同意其為基於此目的外其他接觸身體私密處行為之可能,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佯裝要幫A女整脊,讓A女失去戒心,且A女獨自一人在房間內,房門緊閉、孤立無援,藉此營造難以抗拒的情境,楊文煥先命A女脫下二件外衣,面朝下趴臥於該工作床上,利用A女獨自一人整脊過程,拿按摩槍按摩到A女腰部,並稱A女尾椎骨移位,而將A女所穿之運動短褲往上提,致左側臀部露出,且於按摩過程中,以手碰觸A女陰部數秒,因A女察覺有異,楊文煥立即將A女運動短褲復位,A女遂以為係楊文煥於整脊過程一時誤觸,楊文煥再命A女轉至正面仰躺,並將A女衣服上方2顆扣子解開,誆稱為A女乳腺保養,而將雙手伸入A女胸罩內,以雙手撫摸A女兩側胸部及乳頭,A女因此受驚嚇,本欲停止療程起身從床上離開,惟楊文煥突接聽行動電話,通話完畢後,再將A女的運動褲拉開,先在A女腹部、恥骨附近及其雙手塗抹潤滑液後,以2支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內前後抽動,A女即以「這太超過了、太多了、你不要這樣子」等言詞制止,楊文煥竟戲謔回稱「我不知道你這麼敏感」等語,且乘A女驚慌失措恍神之際,再度將其2支手指插入A女陰道內前後抽動,A女旋以「你不要這樣子」等語制止,楊文煥始罷手,並詢問A女「要不要先約下次的時間」,A女回答不要後,楊文煥即打開該工作室房門,A女始驚慌失措未及穿上全部衣物,而手抱脫下之二件外套逃離吉安堂,楊文煥以此違反A女意願的方法,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
二、被告之辯解與辯護意旨
㈠被告辯稱:A女是我的客戶,已經到我這邊整脊5~6年了,案發當天我也是按照之前的流程幫A女整脊,並沒有對A女為碰觸陰部、撫摸胸部、指交等猥褻或性交行為等語。
㈡辯護意旨:被告在對A女整脊時,難免會碰觸到A女的身體,但並沒有任何碰觸陰部、撫摸胸部、指交等強制猥褻、性交的行為,且A女胸部、內褲、外陰部採集之檢體,並沒有被告之DNA,而A女當時並沒有激烈反抗,與常理有違,再者,A女於偵查中表示之前都是由B男陪同至吉安堂整脊,但根據診療記錄顯示,A女在本案案發之前,曾經單獨3次至吉安堂整脊,明顯與事實不符,且A女警詢與偵訊中,關於被告如何撫摸其胸部、被告用右手或左手指交、指交的經過時間等犯罪情節,前後供述不一等語。
三、證據能力之說明被告及其辯護人僅爭執A女、B男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對於卷內其他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同意有證據能力,因本院並未引用此部分之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自無論述此部分證據能力之必要。至其他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依前揭說明,自有證據能力。
四、本案不爭執事實與爭點:
㈠不爭執事實(有附件一所示之證據資料可以佐證)編號 事實 1 被告為吉安堂之責責人,從事整脊業務近二十年 2 A女曾多次由其夫B男陪同至吉安堂,由被告進行整脊 3 A女於113年11月11日下午5時30分,至吉安堂找被告整脊,被告與A女一同至吉安堂房間內,嗣於同日晚間6時10分許,A女離開吉安堂
㈡爭點被告是否基於強制猥褻、性交之犯意,於不爭執事實編號3所示之時間、地點,對A女為強制猥褻、性交行為?
五、關於爭點之判斷
㈠A女於本院審理時已經清楚證述其如何遭被告以上開違反意願之方法為強制猥褻、性交。
㈡根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A女已經到吉安堂接受被告整脊服務已經5年,從被告與A女的LINE對話記錄看來,雙方互動正常,A女並沒有誣陷被告對其性侵害的犯罪動機。
㈢A女上開證詞,有以下證據可以佐證,已經讓本院相信其所言為真:
⒈根據附件一編號1、2所示之證據資料,可以證明A女於本案案發之後,曾向下列親友告知本案發生經過,且立即報警、就醫,關於此部分之事實脈絡,本院亦彙整成如附件三所示之流程圖,而A女與親友之對話內容、相關親友之證詞,詳如附件二所示:
編號 時間 事實 1 113/11/11-17:30 A女到吉安堂 2 113/11/11-18:10 A女離開吉安堂 3 113/11/11-18:18 A女接到友人甲○○電話(通話18分鐘) 4 113/11/11-18:30 A女打電話給其母親乙○○(通話10秒) 5 113/11/11-18:40 A女報警 6 113/11/11-18:53 A女與友人丙○○以LINE傳訊息 7 113/11/11-18:56 A女與妹妹丁○○通話(通話1分鐘) 8 113/11/11-20:36 A女與友人戊○○(暱稱很扯)以LINE傳訊息 9 113/11/11-20:40 A女至彰基驗傷 10 113/11/12-02:32 A女製作警詢筆錄 11 113/11/12-14:28 A女至存寬診所就醫 12 113/11/14-14:21 A女與友人己○○以LINE傳訊息從此可見,A女在本案案發之後,出現明顯的情緒創傷反應,並且隨即向親友求援、哭訴,並聽從友人甲○○的建議報警處理,此與一般遭受性侵害之人所產生驚恐、畏懼、情緒低落等反應相符,若被告未對A女為上開性侵害行為,則A女當不致無端出現上開害怕、憤怒、立即向親友哭訴等直接情緒反應,此些證據資料,足以佐證A女所言應屬真實(關於性侵害案件的補強證據,包含證人親自見聞被害人轉述犯罪過程的情緒反應,可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31號判決之說明)。
⒉另依據附件一編號4所示之A女在本案案發前後之就診記錄,可以證明:A女於本案案發之前之107年7月4日、108年5月8日曾至存寬診所就診,當時的診斷為非特定的焦慮症、非特定的鬱症,迄本案案發前為止,並無因精神疾病就診之紀錄,但A女於本案案發後之翌日(113年11月12日),就至存寬診所就診,該日之門診記錄單記載A女因本案遭性侵後情緒障礙、焦慮的經過,A女甚至還自責是不是自己當下沒有直接拒絕被告,而當時A女的診斷為:「非特定的焦慮症、情緒震撼及壓力狀態,非物質或已知生理狀況」,A女在該日之後,直到114年4月14日為止,持續到存寬診所就診(連同案發翌日,共計12次),目前診斷為:疑似創傷後壓力症、疑似雙相情緒障礙症,此外,A女經由彰化縣政府之轉介,在芙樂奇心理諮商所進行四次心理諮商(114年3月4日至同年7月12日),根據心理評估衡鑑報告顯示,A女在諮商初期談論到本案,會不斷流淚,雙手緊握著手提包的握把,但在第三、四次諮商時,已較能情緒平穩地敘述對事情的思考,而A女接受複雜性創傷量表(T-CTI)評估,全量表顯示A女的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創傷後壓力症和自我組織干擾)項目總分為2.48分,代表A女有明顯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等節,甚且,A女之母乙○○於偵查中亦證稱:如果A女之夫B男碰到A女,她會驚恐,A女如果在浴室洗澡,小朋友打開浴室門,A女會蹲在浴室角落,A女要持續服用精神科藥物,不然情緒會發作等語,足見A女歷經本件性侵害事件後,行為及情緒上出現性侵被害人常見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相關障礙症之症狀,足以證明A女所言應屬可信。
⒊辯護人雖然以前情辯護,然而,A女的內褲、外陰部雖然沒有檢出被告的DNA(見附件一編號3之鑑定書),但本案為指侵,侵害時間不長,未必會在A女身上留下生物跡證,此一辯護意旨,無法採信,且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究採取何種自我保護舉措,或呈現何種情緒反應,並無固定模式,不應該將「完美被害人」之迷思,加諸於被害人身上(關於完美被害人的迷思,可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704號判決),因此,辯護人稱A女當時並未反抗,因而推論其所言不實,實屬誤會。至於A女供述一致性、之前是否曾經單獨至吉安堂整脊部分,本院認為,人類的記憶力有限,不可能會記下所有細節,要求A女完美記憶及敘述遭性侵之時間及經過等一切細節,已屬強人所難,而A女已經就本案重要事實證述一致,雖然有部分細節的證述有所差異,並不足以影響其證述可信性的判斷。
㈣本案構成「違反意願之方法」之理由⒈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罪,係為保護性自主權法益而設,相關之性行為必須絕對「尊重他方之意願」,除出於所列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手段外,尚包含其他方式,祇要違背他人之意願,罪即成立。而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不以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祇須所施用之方法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者即屬之。行為人縱未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但只要行為人製造一個使被害人處於無助而難以反抗、不敢反抗或難以逃脫之狀態,或利用體型、力氣或環境之優勢,在客觀上達到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之效果,使其陷於難以或不易抗拒之情境即屬該當,至於被害人於遭受侵害之當下縱未有掙扎、呼救之舉動,甚或有部分配合行為人之動作,然倘係出於擔憂、害怕、困窘、無助,或為求自保之心理狀態所致,亦不得以此逕推論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未受壓抑(關於低度強制力的要求,可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58號判決)。
⒉以本案而言,A女長期到吉安堂接受被告整脊服務,雙方具有一定的信賴基礎,被告佯裝要幫A女整脊,讓A女失去戒心,且本案案發當時,A女獨自一人在房間內,房門緊閉、孤立無援,已經讓A女陷入難以抗拒的狀態,被告利用此一狀態對A女為本案犯行,依據上開說明,已屬違反A女意願的方法。
㈤從而,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六、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㈡被告基於單一強制性交之犯意,於密接的時間,在相同地點,先後對A女為2次強制性交行為,為接續犯,應包括予以評價,而成立一罪,而被告上開接續強制猥褻行為之低度行為,應為強制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本院審酌卷內量刑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主要量刑理由如下:
⒈被告長期幫A女整脊,與A女之間具有一定的信賴基礎,竟利用整脊、A女疏於防備的機會,對A女為本案犯行,犯罪情節不輕,A女因本案受有「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長期接受心理治療,本案社工於本院審理時表示:A女因本案造成身心很大的影響,她面對本案情緒會崩潰,無法陳述自己的意見與想法,我們有轉介諮商輔導等語,可見本案已經對A女的身心狀況造成嚴重的影響,另考量本案侵害的方式、時間,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量刑框架的上限。
⒉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且非中低收入戶。
⒊被告否認全部犯行,並未與A女和解,難認於犯罪後積極彌補損害。
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的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且表示:我因為本案承受很大的壓力,也至身心科就診,我對A女很好,想不到她會污衊我,我一直教育我的學生,不要只想著賺錢,重點在於解決客人的酸痛,請求為無罪判決等語之意見。
⒌A女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本案發生之後,對於我的身心造成很大的影響,我有持續到身心科就醫,沒有辦法控制情緒,請依法判決,事發到現在已經快1年,我一直在接受治療,如果沒有發生本案,我為何要去看醫生,我從看醫生到心理諮商,能夠做的都做了,還要來法院說這些話,對我來說壓力非常大,若無此事,我何必如此等語之意見。
⒍檢察官表示:被告利用整脊的機會為本案犯行,惡性重大,對於A女的身心造成莫大的傷害,且犯後否認犯行,甚至還指責是因為A女的精神問題才為本案指證,態度不佳,請求判處有期徒刑10年等語之量刑意見。
⒎辯護人請求為無罪判決。
七、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羽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官 尚安雅
法官 李淑惠
法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一(證據資料)編號 證據名稱 1 A女於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A女之母乙○○、甲○○、丙○○、丁○○、戊○○、己○○於偵訊之證述 2 手繪案發現場簡圖、被告與A女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錄音檔譯文、A女與親友之通話紀錄、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被告與庚○○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對話譯文、被告與楊平國的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性侵害驗傷診斷書 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12日刑生字第1136153360號鑑定書、114年1月14日刑生字第1136160063號鑑定書 4 存寬診所113年12月31日存寬113字第001號函及檢附之病歷資料、處方箋、114年5月1日存寬114字第002號函檢送之病歷資料、彰化縣政府114年5月16日府社保護字第1140160482號函檢送之輔導、諮商紀錄、芙樂奇心理諮商所114年7月30日芙諮所字第1140000177號函檢附之相關資料、彰濱秀傳紀念醫院114年9月18日濱秀(醫)字第1140392號函、蔡明海診所114年9月17日函、天莘診所114年9月22日函、員榮醫院114年9月15日員榮字第1140337號函、員林基督教醫院114年9月22日一一四員基院字第1140900029號函暨所附病歷摘要表、吳順裕聯合診所114年9月22日函、彰化基督教醫院114年9月25日一一四彰基病資字第1140900074號函及所檢附之病歷資料附件二(A女親友之證詞與對話訊息)證人 證詞 LINE訊息內容 甲○○ A女跟我說她去按摩,而按摩師手有伸進内褲内,摸A女下體裡面,A女有哭、說不敢報警,我勸她去報警,當晚A女A女到警局、醫院都有跟我聯繫 電話聯絡,無LINE訊息 丙○○ 當時A女跟我說有一件很驚嚇的事情,A女說被按摩師摸了胸部跟下體,下體是被用手指插入,而A女講的時候的情緒是想哭,她跟我說她人在警局 113/11/11 A 女:我剛剛發生很扯很扯的事情,超級 無敵扯 林○○:怎麼了 113/11/12 A 女:我還在醫院 林○○:???怎麼了 A 女:(傳送照片)很扯對吧 林○○:按摩? A 女:嚴格來說是整脊 林○○:所以你被亂摸...然後還摸下半 身,三小什麼鬼 A 女:是我啊,很扯吧 林○○:太瞎了吧,你去整脊,然後被 摸,你還好嗎 A 女:沒事 林○○:好可怕喔 A 女:真的很咁0娘,我真的好氣,真的 好噁 林○○:檢舉起來,幹太可怕 A 女:報警了 林○○:你真的還好嗎 A 女:我等下還會去看身心科,昨天我 以為還好,但現在感覺還是不太 好 林○○:我真的覺得要看,那個後勁很重 A 女:我昨天報警到做完筆錄 林○○:而且又是摸那邊... A 女:一直講,講到後面都麻木了,可 是剛剛睡醒一講又哭了 林○○:你辛苦了 ... A 女:他第一次完馬上又進去第二次, 我還來不及爬起來 林○○:你是去整脊的吧 A 女:嗯啊 林○○:那個風評你沒看嗎,還是怎麼樣 A 女:那個是我平常會去的店 ... A 女:我昨天,跑出來,剛好○哥打電 話 林○○:!!!○哥好棒 A 女:我本來想直接回家,冷靜到想直接 回家 丁○○ (A女之妹) A女說會晚一點回家,她人在警察局,A女在哭,說剛剛去按摩,遭人以手指頭性侵下體,我後來陪A女去醫院驗傷 電話聯絡,無LINE訊息 戊○○ A女在醫院跟我說,她去做整骨,在整骨的過程中,遭整骨師以手指用到她的陰部方式性侵,當時A女的情緒很淡定 A 女:我等下要去做筆錄晚上 薛○○:痾 A 女:弄到完警察說要一點 薛○○:人沒事吧 A 女:心有事,我被性騒擾 薛○○:幹 A 女:沒電囉 薛○○:等你 A 女:回家你還沒睡再跟你說 薛○○:好 A 女:還沒好 薛○○:還在做筆錄唷 A 女:剛驗傷完 薛○○:什麼!為甚麼會有驗傷?? A 女:手指有進去 薛○○:靠杯喔 A 女:嗯 我也覺得很扯 不知道怎麼說 薛○○:在哪裡發生的啊... ... A 女:對,就是平常會去的整脊的師 傅,真的很扯很扯,咁,還跟我 說,不知道你這麼敏感 薛○○:幹你娘勒阿不就在你不注意的情 況直接來..... A 女:還問我要不要約下次 薛○○:你敏感甘他屁事 ... A 女:我妹整晚都陪我晚上,沒事,我 也沒有實質傷害吧 薛○○:人沒事最重要,有啊 A 女:內心受創比較嚴重 薛○○:心理啊 A 女:我剛剛當下跑出來,還非常冷靜 A 女:剛好到郵局他又回撥,電話一接 我整個情緒崩潰 薛○○:○哥應該有嚇到 A 女:對啊沒事啦他也是看多了 薛○○:我就請我姐夫叫地方高層去照會 一下 A 女:所以我當下第一個打給他,我不 敢打給家人、不敢打給老公,如 果沒有那通電話 ,我現在應該在 家,我連報警都沒有勇氣,裝作 沒事就回家了 ... A 女:我都在懷疑是不是我自己的反應 讓他以為我可以才這樣對我 薛○○:蛤 A 女:他其實天很多部分我都覺得怪 怪,但我沒講 薛○○:整骨的 時候禁區試探? A 女:因為我很猶豫我怕是不是我太大 驚小怪,對有擦邊 薛○○:我跟你說 A 女:但我以為不小心,我不知道是不 是我的反應害到我自己,但我真 的不知道,我以為是不小心 薛○○:以後如果有親密接觸而不是親近 的人做的 A 女:以後如果有親密接觸而不是親近 的人做的,我以後再也不敢了, 好可怕,媽的,寧願跑遠一點, 還要帶人 己○○ A女說被性侵,但沒有具體說如何被性侵,只有跟我提到遭手指伸入;A女情緒低落,後來A女跟我說,因親友壓力,可能要和解,我跟她說本案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且A女有說被告有找里長,我跟她說要上訴到底,讓被告入監 A 女:是被侵害 張○○:侵害哦 A 女:但是是我的身體咁0娘 張○○:????三小,好扯 A 女:對,已經報警驗傷看醫生 張○○:是狗吧... A 女:對方還找到里長來談和解 張○○:里長和解是三小,以為是古早時 代哦 ... A 女:可是我跟你說 張○○:你說 A 女:我那天被侵犯之後去報警,整個 下面都是濕的 張○○:黑 A 女:那個感覺我到現在都還記得 張○○:很害怕 A 女:我不敢擦,我怕證據會不見,我 才能說服自己,他就是做了
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訴字第4號 妨害性自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煥 選任辯護人 洪政國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8871號、114年度偵字第997號、第1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楊文煥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根據被告楊文煥之供述、附件一所示之證據資料,認定 以下犯罪事實: 楊文煥為「吉安堂健康保養中心」(址設於彰化縣○○鎮○○路 00號,下稱吉安堂)之責責人,BJ000-A113234(民國00年0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曾多次由其夫BJ000-A 113234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男)陪同至吉安堂由楊 文煥進行整脊。嗣於113年11月11日下午5時30分許,因B男 無法陪同A女,A女獨自前往吉安堂整脊,楊文煥將A女帶往 吉安堂工作室房間內,並將該工作室之房門關上,楊文煥明 知A女僅欲整脊按摩,要無同意其為基於此目的外其他接觸 身體私密處行為之可能,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佯裝要幫 A女整脊,讓A女失去戒心,且A女獨自一人在房間內,房門 緊閉、孤立無援,藉此營造難以抗拒的情境,楊文煥先命A 女脫下二件外衣,面朝下趴臥於該工作床上,利用A女獨自 一人整脊過程,拿按摩槍按摩到A女腰部,並稱A女尾椎骨移 位,而將A女所穿之運動短褲往上提,致左側臀部露出,且 於按摩過程中,以手碰觸A女陰部數秒,因A女察覺有異,楊 文煥立即將A女運動短褲復位,A女遂以為係楊文煥於整脊過 程一時誤觸,楊文煥再命A女轉至正面仰躺,並將A女衣服上 方2顆扣子解開,誆稱為A女乳腺保養,而將雙手伸入A女胸 罩內,以雙手撫摸A女兩側胸部及乳頭,A女因此受驚嚇,本 欲停止療程起身從床上離開,惟楊文煥突接聽行動電話,通 話完畢後,再將A女的運動褲拉開,先在A女腹部、恥骨附近 及其雙手塗抹潤滑液後,以2支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內前後抽 動,A女即以「這太超過了、太多了、你不要這樣子」等言 詞制止,楊文煥竟戲謔回稱「我不知道你這麼敏感」等語, 且乘A女驚慌失措恍神之際,再度將其2支手指插入A女陰道 內前後抽動,A女旋以「你不要這樣子」等語制止,楊文煥 始罷手,並詢問A女「要不要先約下次的時間」,A女回答不 要後,楊文煥即打開該工作室房門,A女始驚慌失措未及穿 上全部衣物,而手抱脫下之二件外套逃離吉安堂,楊文煥以 此違反A女意願的方法,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 二、被告之辯解與辯護意旨 ㈠被告辯稱:A女是我的客戶,已經到我這邊整脊5~6年了,案 發當天我也是按照之前的流程幫A女整脊,並沒有對A女為碰 觸陰部、撫摸胸部、指交等猥褻或性交行為等語。 ㈡辯護意旨:被告在對A女整脊時,難免會碰觸到A女的身體, 但並沒有任何碰觸陰部、撫摸胸部、指交等強制猥褻、性交 的行為,且A女胸部、內褲、外陰部採集之檢體,並沒有被 告之DNA,而A女當時並沒有激烈反抗,與常理有違,再者, A女於偵查中表示之前都是由B男陪同至吉安堂整脊,但根據 診療記錄顯示,A女在本案案發之前,曾經單獨3次至吉安堂 整脊,明顯與事實不符,且A女警詢與偵訊中,關於被告如 何撫摸其胸部、被告用右手或左手指交、指交的經過時間等 犯罪情節,前後供述不一等語。 三、證據能力之說明 被告及其辯護人僅爭執A女、B男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對於 卷內其他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同意有證據能力,因本 院並未引用此部分之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自無論 述此部分證據能力之必要。至其他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依 前揭說明,自有證據能力。 四、本案不爭執事實與爭點: ㈠不爭執事實(有附件一所示之證據資料可以佐證) 編號 事實 1 被告為吉安堂之責責人,從事整脊業務近二十年 2 A女曾多次由其夫B男陪同至吉安堂,由被告進行整脊 3 A女於113年11月11日下午5時30分,至吉安堂找被告整脊,被告與A女一同至吉安堂房間內,嗣於同日晚間6時10分許,A女離開吉安堂 ㈡爭點 被告是否基於強制猥褻、性交之犯意,於不爭執事實編號3所示之時間、地點,對A女為強制猥褻、性交行為? 五、關於爭點之判斷 ㈠A女於本院審理時已經清楚證述其如何遭被告以上開違反意願 之方法為強制猥褻、性交。 ㈡根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A女已經到吉安堂接受被告整 脊服務已經5年,從被告與A女的LINE對話記錄看來,雙方互 動正常,A女並沒有誣陷被告對其性侵害的犯罪動機。 ㈢A女上開證詞,有以下證據可以佐證,已經讓本院相信其所言 為真: ⒈根據附件一編號1、2所示之證據資料,可以證明A女於本案案 發之後,曾向下列親友告知本案發生經過,且立即報警、就 醫,關於此部分之事實脈絡,本院亦彙整成如附件三所示之 流程圖,而A女與親友之對話內容、相關親友之證詞,詳如 附件二所示: 編號 時間 事實 1 113/11/11-17:30 A女到吉安堂 2 113/11/11-18:10 A女離開吉安堂 3 113/11/11-18:18 A女接到友人甲○○電話(通話18分鐘) 4 113/11/11-18:30 A女打電話給其母親乙○○(通話10秒) 5 113/11/11-18:40 A女報警 6 113/11/11-18:53 A女與友人丙○○以LINE傳訊息 7 113/11/11-18:56 A女與妹妹丁○○通話(通話1分鐘) 8 113/11/11-20:36 A女與友人戊○○(暱稱很扯)以LINE傳訊息 9 113/11/11-20:40 A女至彰基驗傷 10 113/11/12-02:32 A女製作警詢筆錄 11 113/11/12-14:28 A女至存寬診所就醫 12 113/11/14-14:21 A女與友人己○○以LINE傳訊息 從此可見,A女在本案案發之後,出現明顯的情緒創傷反應 ,並且隨即向親友求援、哭訴,並聽從友人甲○○的建議報警 處理,此與一般遭受性侵害之人所產生驚恐、畏懼、情緒低 落等反應相符,若被告未對A女為上開性侵害行為,則A女當 不致無端出現上開害怕、憤怒、立即向親友哭訴等直接情緒 反應,此些證據資料,足以佐證A女所言應屬真實(關於性 侵害案件的補強證據,包含證人親自見聞被害人轉述犯罪過 程的情緒反應,可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31號判決 之說明)。 ⒉另依據附件一編號4所示之A女在本案案發前後之就診記錄,可以證明:A女於本案案發之前之107年7月4日、108年5月8日曾至存寬診所就診,當時的診斷為非特定的焦慮症、非特定的鬱症,迄本案案發前為止,並無因精神疾病就診之紀錄,但A女於本案案發後之翌日(113年11月12日),就至存寬診所就診,該日之門診記錄單記載A女因本案遭性侵後情緒障礙、焦慮的經過,A女甚至還自責是不是自己當下沒有直接拒絕被告,而當時A女的診斷為:「非特定的焦慮症、情緒震撼及壓力狀態,非物質或已知生理狀況」,A女在該日之後,直到114年4月14日為止,持續到存寬診所就診(連同案發翌日,共計12次),目前診斷為:疑似創傷後壓力症、疑似雙相情緒障礙症,此外,A女經由彰化縣政府之轉介,在芙樂奇心理諮商所進行四次心理諮商(114年3月4日至同年7月12日),根據心理評估衡鑑報告顯示,A女在諮商初期談論到本案,會不斷流淚,雙手緊握著手提包的握把,但在第三、四次諮商時,已較能情緒平穩地敘述對事情的思考,而A女接受複雜性創傷量表(T-CTI)評估,全量表顯示A女的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創傷後壓力症和自我組織干擾)項目總分為2.48分,代表A女有明顯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等節,甚且,A女之母乙○○於偵查中亦證稱:如果A女之夫B男碰到A女,她會驚恐,A女如果在浴室洗澡,小朋友打開浴室門,A女會蹲在浴室角落,A女要持續服用精神科藥物,不然情緒會發作等語,足見A女歷經本件性侵害事件後,行為及情緒上出現性侵被害人常見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相關障礙症之症狀,足以證明A女所言應屬可信。 ⒊辯護人雖然以前情辯護,然而,A女的內褲、外陰部雖然沒有 檢出被告的DNA(見附件一編號3之鑑定書),但本案為指侵 ,侵害時間不長,未必會在A女身上留下生物跡證,此一辯 護意旨,無法採信,且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究採取何種自我 保護舉措,或呈現何種情緒反應,並無固定模式,不應該將 「完美被害人」之迷思,加諸於被害人身上(關於完美被害 人的迷思,可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704號判決), 因此,辯護人稱A女當時並未反抗,因而推論其所言不實, 實屬誤會。至於A女供述一致性、之前是否曾經單獨至吉安 堂整脊部分,本院認為,人類的記憶力有限,不可能會記下 所有細節,要求A女完美記憶及敘述遭性侵之時間及經過等 一切細節,已屬強人所難,而A女已經就本案重要事實證述 一致,雖然有部分細節的證述有所差異,並不足以影響其證 述可信性的判斷。 ㈣本案構成「違反意願之方法」之理由 ⒈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罪,係為保護性 自主權法益而設,相關之性行為必須絕對「尊重他方之意願 」,除出於所列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手段外,尚 包含其他方式,祇要違背他人之意願,罪即成立。而所稱「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不以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 為必要,祇須所施用之方法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足以壓抑被 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者即屬之。行為人縱未施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但只要行為人製造一個使被害人處於無助而 難以反抗、不敢反抗或難以逃脫之狀態,或利用體型、力氣 或環境之優勢,在客觀上達到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之效果 ,使其陷於難以或不易抗拒之情境即屬該當,至於被害人於 遭受侵害之當下縱未有掙扎、呼救之舉動,甚或有部分配合 行為人之動作,然倘係出於擔憂、害怕、困窘、無助,或為 求自保之心理狀態所致,亦不得以此逕推論被害人之性自主 決定權未受壓抑(關於低度強制力的要求,可見最高法院10 9年度台上字第5558號判決)。 ⒉以本案而言,A女長期到吉安堂接受被告整脊服務,雙方具有 一定的信賴基礎,被告佯裝要幫A女整脊,讓A女失去戒心, 且本案案發當時,A女獨自一人在房間內,房門緊閉、孤立 無援,已經讓A女陷入難以抗拒的狀態,被告利用此一狀態 對A女為本案犯行,依據上開說明,已屬違反A女意願的方法 。 ㈤從而,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六、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㈡被告基於單一強制性交之犯意,於密接的時間,在相同地點 ,先後對A女為2次強制性交行為,為接續犯,應包括予以評 價,而成立一罪,而被告上開接續強制猥褻行為之低度行為 ,應為強制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本院審酌卷內量刑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主要量刑理 由如下: ⒈被告長期幫A女整脊,與A女之間具有一定的信賴基礎,竟利 用整脊、A女疏於防備的機會,對A女為本案犯行,犯罪情節 不輕,A女因本案受有「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長期接受 心理治療,本案社工於本院審理時表示:A女因本案造成身 心很大的影響,她面對本案情緒會崩潰,無法陳述自己的意 見與想法,我們有轉介諮商輔導等語,可見本案已經對A女 的身心狀況造成嚴重的影響,另考量本案侵害的方式、時間 ,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量刑框架的上限。 ⒉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且非中低收入戶。 ⒊被告否認全部犯行,並未與A女和解,難認於犯罪後積極彌補 損害。 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的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且表示:我 因為本案承受很大的壓力,也至身心科就診,我對A女很好 ,想不到她會污衊我,我一直教育我的學生,不要只想著賺 錢,重點在於解決客人的酸痛,請求為無罪判決等語之意見 。 ⒌A女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本案發生之後,對於我的身心造成很 大的影響,我有持續到身心科就醫,沒有辦法控制情緒,請 依法判決,事發到現在已經快1年,我一直在接受治療,如 果沒有發生本案,我為何要去看醫生,我從看醫生到心理諮 商,能夠做的都做了,還要來法院說這些話,對我來說壓力 非常大,若無此事,我何必如此等語之意見。 ⒍檢察官表示:被告利用整脊的機會為本案犯行,惡性重大, 對於A女的身心造成莫大的傷害,且犯後否認犯行,甚至還 指責是因為A女的精神問題才為本案指證,態度不佳,請求 判處有期徒刑10年等語之量刑意見。 ⒎辯護人請求為無罪判決。 七、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羽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第1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一(證據資料) 編號 證據名稱 1 A女於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A女之母乙○○、甲○○、丙○○、丁○○、戊○○、己○○於偵訊之證述 2 手繪案發現場簡圖、被告與A女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錄音檔譯文、A女與親友之通話紀錄、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被告與庚○○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對話譯文、被告與楊平國的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性侵害驗傷診斷書 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12日刑生字第1136153360號鑑定書、114年1月14日刑生字第1136160063號鑑定書 4 存寬診所113年12月31日存寬113字第001號函及檢附之病歷資料、處方箋、114年5月1日存寬114字第002號函檢送之病歷資料、彰化縣政府114年5月16日府社保護字第1140160482號函檢送之輔導、諮商紀錄、芙樂奇心理諮商所114年7月30日芙諮所字第1140000177號函檢附之相關資料、彰濱秀傳紀念醫院114年9月18日濱秀(醫)字第1140392號函、蔡明海診所114年9月17日函、天莘診所114年9月22日函、員榮醫院114年9月15日員榮字第1140337號函、員林基督教醫院114年9月22日一一四員基院字第1140900029號函暨所附病歷摘要表、吳順裕聯合診所114年9月22日函、彰化基督教醫院114年9月25日一一四彰基病資字第1140900074號函及所檢附之病歷資料 附件二(A女親友之證詞與對話訊息) 證人 證詞 LINE訊息內容 甲○○ A女跟我說她去按摩,而按摩師手有伸進内褲内,摸A女下體裡面,A女有哭、說不敢報警,我勸她去報警,當晚A女A女到警局、醫院都有跟我聯繫 電話聯絡,無LINE訊息 丙○○ 當時A女跟我說有一件很驚嚇的事情,A女說被按摩師摸了胸部跟下體,下體是被用手指插入,而A女講的時候的情緒是想哭,她跟我說她人在警局 113/11/11 A 女:我剛剛發生很扯很扯的事情,超級 無敵扯 林○○:怎麼了 113/11/12 A 女:我還在醫院 林○○:???怎麼了 A 女:(傳送照片)很扯對吧 林○○:按摩? A 女:嚴格來說是整脊 林○○:所以你被亂摸...然後還摸下半 身,三小什麼鬼 A 女:是我啊,很扯吧 林○○:太瞎了吧,你去整脊,然後被 摸,你還好嗎 A 女:沒事 林○○:好可怕喔 A 女:真的很咁0娘,我真的好氣,真的 好噁 林○○:檢舉起來,幹太可怕 A 女:報警了 林○○:你真的還好嗎 A 女:我等下還會去看身心科,昨天我 以為還好,但現在感覺還是不太 好 林○○:我真的覺得要看,那個後勁很重 A 女:我昨天報警到做完筆錄 林○○:而且又是摸那邊... A 女:一直講,講到後面都麻木了,可 是剛剛睡醒一講又哭了 林○○:你辛苦了 ... A 女:他第一次完馬上又進去第二次, 我還來不及爬起來 林○○:你是去整脊的吧 A 女:嗯啊 林○○:那個風評你沒看嗎,還是怎麼樣 A 女:那個是我平常會去的店 ... A 女:我昨天,跑出來,剛好○哥打電 話 林○○:!!!○哥好棒 A 女:我本來想直接回家,冷靜到想直接 回家 丁○○ (A女之妹) A女說會晚一點回家,她人在警察局,A女在哭,說剛剛去按摩,遭人以手指頭性侵下體,我後來陪A女去醫院驗傷 電話聯絡,無LINE訊息 戊○○ A女在醫院跟我說,她去做整骨,在整骨的過程中,遭整骨師以手指用到她的陰部方式性侵,當時A女的情緒很淡定 A 女:我等下要去做筆錄晚上 薛○○:痾 A 女:弄到完警察說要一點 薛○○:人沒事吧 A 女:心有事,我被性騒擾 薛○○:幹 A 女:沒電囉 薛○○:等你 A 女:回家你還沒睡再跟你說 薛○○:好 A 女:還沒好 薛○○:還在做筆錄唷 A 女:剛驗傷完 薛○○:什麼!為甚麼會有驗傷?? A 女:手指有進去 薛○○:靠杯喔 A 女:嗯 我也覺得很扯 不知道怎麼說 薛○○:在哪裡發生的啊... ... A 女:對,就是平常會去的整脊的師 傅,真的很扯很扯,咁,還跟我 說,不知道你這麼敏感 薛○○:幹你娘勒阿不就在你不注意的情 況直接來..... A 女:還問我要不要約下次 薛○○:你敏感甘他屁事 ... A 女:我妹整晚都陪我晚上,沒事,我 也沒有實質傷害吧 薛○○:人沒事最重要,有啊 A 女:內心受創比較嚴重 薛○○:心理啊 A 女:我剛剛當下跑出來,還非常冷靜 A 女:剛好到郵局他又回撥,電話一接 我整個情緒崩潰 薛○○:○哥應該有嚇到 A 女:對啊沒事啦他也是看多了 薛○○:我就請我姐夫叫地方高層去照會 一下 A 女:所以我當下第一個打給他,我不 敢打給家人、不敢打給老公,如 果沒有那通電話 ,我現在應該在 家,我連報警都沒有勇氣,裝作 沒事就回家了 ... A 女:我都在懷疑是不是我自己的反應 讓他以為我可以才這樣對我 薛○○:蛤 A 女:他其實天很多部分我都覺得怪 怪,但我沒講 薛○○:整骨的 時候禁區試探? A 女:因為我很猶豫我怕是不是我太大 驚小怪,對有擦邊 薛○○:我跟你說 A 女:但我以為不小心,我不知道是不 是我的反應害到我自己,但我真 的不知道,我以為是不小心 薛○○:以後如果有親密接觸而不是親近 的人做的 A 女:以後如果有親密接觸而不是親近 的人做的,我以後再也不敢了, 好可怕,媽的,寧願跑遠一點, 還要帶人 己○○ A女說被性侵,但沒有具體說如何被性侵,只有跟我提到遭手指伸入;A女情緒低落,後來A女跟我說,因親友壓力,可能要和解,我跟她說本案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且A女有說被告有找里長,我跟她說要上訴到底,讓被告入監 A 女:是被侵害 張○○:侵害哦 A 女:但是是我的身體咁0娘 張○○:????三小,好扯 A 女:對,已經報警驗傷看醫生 張○○:是狗吧... A 女:對方還找到里長來談和解 張○○:里長和解是三小,以為是古早時 代哦 ... A 女:可是我跟你說 張○○:你說 A 女:我那天被侵犯之後去報警,整個 下面都是濕的 張○○:黑 A 女:那個感覺我到現在都還記得 張○○:很害怕 A 女:我不敢擦,我怕證據會不見,我 才能說服自己,他就是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