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清算事件

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堂城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抵押權人  洪忠賢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債清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債清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民國104年3月24日上午9時開始清算程序,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目錄,清算財團包括:1.坐落彰化縣埔心鄉○○段000地號、381地號、382地號、383地號、385地號土地持分;2.機車1部(車號:000-000);3.薪資存款(安泰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新臺幣1,834元。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28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其中有清算實益者僅土地持分部分。

三、次查本院於104年12月18日裁定上開土地持分「如經接續五次拍賣,無人應買或應買人出價未達底價,則為無實益,應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並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目前五次拍賣均無人出價,本院遂通知債權人對於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表示意見,雖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應於第五次拍賣程序後再行特別變賣程序等語,其餘債權人則未表示意見;惟查本院既經裁定僅行五次拍賣程序,即應以正式裁定為準,第五次拍賣公告說明四關於特別應買程序部分係屬誤植,應予刪除。又本院依職權查無其他財產,無法支應本件清算財團費用,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卷內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裁定終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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