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96年度嘉簡字第146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他字第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9日(原聲請書誤植為民國96年12月29日)以96年度嘉簡字第1468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於96年11月1日確定。竟於緩刑前,即96年9月19日、因故意犯違反商標法案件,而在緩刑期內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31日,以96年度簡字第437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1月31日確定,可認其法治觀念淡薄,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原聲請書誤植為刑法第75條之一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本院於96年9月29日以96年度嘉簡字第1468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於96年11月1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96年9月19日再次因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31日以96年度簡字第437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1月31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述案件判決書在卷可參,本案受刑人於緩刑前故意犯與原宣告緩刑之犯罪性質相同之罪,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受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所提上開聲請,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於法有據,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20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35號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96年度嘉簡字第1468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他字第117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 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96年9月29日(原聲請書誤植為民國96年12月29日)以96 年度嘉簡字第1468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於96年11月1 日確定。竟於緩刑前,即96年9月19日、因故意犯違反商標 法案件,而在緩刑期內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31日 ,以96年度簡字第437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1月31日 確定,可認其法治觀念淡薄,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 原聲請書誤植為刑法第75條之一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 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本院於96年 9月29日以96年度嘉簡字第1468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 於96年11月1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96年9月19日再次 因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31日 以96年度簡字第437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7年1月31日確 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述案件判決書 在卷可參,本案受刑人於緩刑前故意犯與原宣告緩刑之犯罪 性質相同之罪,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受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 所提上開聲請,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於法 有據,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20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