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陳傑一
被 告 蔡森林
李永旭魏水龍
何芳白
魏龍守
陳朋陳強魏吉良
魏吉宥陳永和
陳郁文
陳奎霖陳冠宇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著有規定。查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7,217元《計算式:『211-6地號部分:
〈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16=171,939元,元以下4捨5入(以下同)〉+〈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16=171,939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32=85,969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32=85,969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32=85,969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32=85,969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32=85,969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64=42,985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64=42,985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27/400=873,448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12=229,252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12=229,252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12=229,252元〉=2,420,897元』+『211-17地號部分:〈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16=11,813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16=11,813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32=5,906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32=5,906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32=5,906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32=5,906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32=5,906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64=2,953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64=2,953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27/400=60,008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12=15,750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12=15,750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12=15,750元〉=166,320元』=2,587,21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陳傑一 被 告 蔡森林 李永旭 魏水龍 何芳白 魏龍守 陳朋 陳強 魏吉良 魏吉宥 陳永和 陳郁文 陳奎霖 陳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 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著有規定。查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7,217元《計算式:『211-6地號部分: 〈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16=171,939 元,元以下4捨5入(以下同)〉+〈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 平方公尺13,038元×1/16=171,939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 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32=85,969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 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32=85,969元〉+〈211平方公尺×公 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32=85,969元〉+〈211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32=85,969元〉+〈211平方 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32=85,969元〉+〈211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64=42,985元〉+〈 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64=42,985元 〉+〈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27/400=87 3,448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1 2=229,252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 ×1/12=229,252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 38元×1/12=229,252元〉=2,420,897元』+『211-17地號部分:〈14平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16=11,813元〉+〈14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16=11,813元〉+〈 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32=5,906元〉+ 〈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32=5,906元〉 +〈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32=5,906元 〉+〈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32=5,906 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32=5,90 6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64=2,9 53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64=2, 953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27/40 0=60,008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 /12=15,750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 ×1/12=15,750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 元×1/12=15,750元〉=166,320元』=2,587,217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