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護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陳OO
○○○○○○○執行刑事案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害 人 陳OO 住嘉義縣○○鎮○○里0鄰○○○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害 人 陳OOO 住同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所核發之113年度家護字第41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主文應變更並增加為:
「一、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乙○○、甲○○○實施家庭暴力。
二、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乙○○、甲○○○為騷擾之聯絡行為。
三、相對人應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前遷出下列場所,遷出後並應遠離至少100公尺:被害人住居所(嘉義縣○○鎮○○里0鄰○○○000號)。
四、相對人應於民國114年11月30日前遷出下列場所,遷出後並應遠離至少100公尺:被害人工作場所(OO汽車保修廠,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上)。
五、相對人應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24週(含戒酒教育6次、親職教育6次),每週一次,每次至少1.5小時,並應於民國115年7月3日前完成。
六、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即至115年7月3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對被害人乙○○、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由聲請人提出聲請,經本院於113年7月4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41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核發後,相對人遷出三塊厝192號房屋,改為居住○○○○○○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汽車保修廠,然仍有大聲叫罵被害人之家庭暴力行為。相對人另因刑案入監服刑,需延長處遇計畫期限,為此聲請原保護令增加命相對人遷出並應遠離聲請人住居所、工作場所,及延長處遇期限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是否有變更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應斟酌加害人之性格、行為之特質、家庭暴力行為之輕重、加害人對保護令之遵守度及被害人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對被害人乙○○、甲○○○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經本院於113年7月4日核發之113年度家護字第41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確定,命「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乙○○、甲○○○實施家庭暴力。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乙○○、甲○○○為騷擾之聯絡行為。相對人應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前遷出下列場所:被害人住居所(嘉義縣○○鎮○○里0鄰○○○000號)。相對人應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24週(含戒酒教育6次、親職教育6次),每週一次,每次至少1.5小時,並應自本保護令核發之10個月內完成。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等情,經本院調取該通常保護令卷宗查閱審核無誤。
㈡、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前案紀錄表,可見相對人因涉犯違反保護令罪及幫助洗錢罪等,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後,於114年5月11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14年11月25日。又相對人前經本院核發113年家護字第355號(由陳OO提出聲請)、第411號(由嘉義縣政府提出聲請)保護令。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核發後,仍分別於113年7月5日、113年11月28日對陳OO有家庭暴力行為,經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85號、114年度簡字第206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40日。又相對人於本案保護令核發後,雖遷居OO汽車保修廠,但仍有對被害人乙○○、甲○○○為叫罵行為。
㈢、本院審酌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核發後,仍無視保護令之拘束,雖前開涉犯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害人為陳OO,與本案被害人不同,然為保護被害人乙○○、甲○○○之安全,及考量OO汽車保修廠為甲○○○所承租,相對人並無權要求居住該處,又相對人預訂出監日期為114年11月25日,若能完成認知教育輔導課程等處遇內容,將有助於改善其情緒管理及家庭暴力行為之態樣,以避免或減少家庭暴力之發生,間接促進家庭和諧。本院認應令相對人增列如主文所示之保護令內容,並延長上開處遇計畫完成之有效期限至115年7月3日為適當。
四、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護聲字第98號 變更通常保護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護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陳OO ○○○○○○○執行刑事案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害 人 陳OO 住嘉義縣○○鎮○○里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害 人 陳OOO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所核發之113年度家護字第411號民事通 常保護令主文應變更並增加為: 「一、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乙○○、甲○○○實施家庭暴力。 二、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乙○○、甲○○○為騷擾之聯絡行為。 三、相對人應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前遷出下列場所,遷出後並應 遠離至少100公尺:被害人住居所(嘉義縣○○鎮○○里0鄰○○○0 00號)。 四、相對人應於民國114年11月30日前遷出下列場所,遷出後並 應遠離至少100公尺:被害人工作場所(OO汽車保修廠,坐 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上)。 五、相對人應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24週(含戒酒教育6次、親職教育6次),每週一次,每次至少1.5小時,並應於民國115年7月3日前完成。 六、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即至115年7月3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對被害人乙○○、甲○○○實施家庭 暴力行為,由聲請人提出聲請,經本院於113年7月4日核發1 13年度家護字第41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核發後,相 對人遷出三塊厝192號房屋,改為居住○○○○○○段000○0地號土 地上之汽車保修廠,然仍有大聲叫罵被害人之家庭暴力行為 。相對人另因刑案入監服刑,需延長處遇計畫期限,為此聲 請原保護令增加命相對人遷出並應遠離聲請人住居所、工作 場所,及延長處遇期限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撤銷 、變更或延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 文。而是否有變更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應斟酌加害人之性格 、行為之特質、家庭暴力行為之輕重、加害人對保護令之遵 守度及被害人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對被害人乙○○、甲○○○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經本院於 113年7月4日核發之113年度家護字第41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確定,命「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乙○○、甲○○○實施家庭暴力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乙○○、甲○○○為騷擾之聯絡行為。相 對人應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前遷出下列場所:被害人住居所 (嘉義縣○○鎮○○里0鄰○○○000號)。相對人應完成下列處遇 計畫:認知教育輔導24週(含戒酒教育6次、親職教育6次) ,每週一次,每次至少1.5小時,並應自本保護令核發之10 個月內完成。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等情,經本院 調取該通常保護令卷宗查閱審核無誤。 ㈡、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前案紀錄表, 可見相對人因涉犯違反保護令罪及幫助洗錢罪等,經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7月後,於114年5月11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 日期為114年11月25日。又相對人前經本院核發113年家護字 第355號(由陳OO提出聲請)、第411號(由嘉義縣政府提出 聲請)保護令。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核發後,仍分別於113 年7月5日、113年11月28日對陳OO有家庭暴力行為,經雲林 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85號、114年度簡字第206號刑事 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40日。又相對人於本 案保護令核發後,雖遷居OO汽車保修廠,但仍有對被害人乙 ○○、甲○○○為叫罵行為。 ㈢、本院審酌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核發後,仍無視保護令之拘束 ,雖前開涉犯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害人為陳OO,與本案被害人 不同,然為保護被害人乙○○、甲○○○之安全,及考量OO汽車 保修廠為甲○○○所承租,相對人並無權要求居住該處,又相 對人預訂出監日期為114年11月25日,若能完成認知教育輔 導課程等處遇內容,將有助於改善其情緒管理及家庭暴力行 為之態樣,以避免或減少家庭暴力之發生,間接促進家庭和 諧。本院認應令相對人增列如主文所示之保護令內容,並延 長上開處遇計畫完成之有效期限至115年7月3日為適當。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