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第61、85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甲○○(民國○○年○月○日生、96年1月8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甲○○業已死亡,甲○○之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函准備查在案,茲因聲請人欲瞭解甲○○之繼承人狀況,俾便行使債權人之求償權,是請求閱覽該拋棄繼承事件之卷宗即本院96年度繼字第61、85號卷宗。聲請人業已提出借據(影本)乙紙(甲○○為連帶保證人)作為債權證明,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明正
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52號 其他(聲請閱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第61、85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 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甲○○(民國○○年○月○日生、96年1月8 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甲○ ○業已死亡,甲○○之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 院函准備查在案,茲因聲請人欲瞭解甲○○之繼承人狀況, 俾便行使債權人之求償權,是請求閱覽該拋棄繼承事件之卷 宗即本院96年度繼字第61、85號卷宗。聲請人業已提出借據 (影本)乙紙(甲○○為連帶保證人)作為債權證明,釋明 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