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李東方
郭晶琳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
被 告 華文好(HOA VAN HAO)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原審以110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許仕楓
法官 吳明駿
法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除已有刑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外,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均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花蓮高分院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李東方 郭晶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 被 告 華文好(HOA VAN HAO)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原審以110年度原矚訴 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 本院以112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揆諸前 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 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 除已有刑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外, 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