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號 分割共有物

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郭信良

訴訟代理人 沈恆律師

被   告 郭鴻鎮

郭旺欉

訴訟代理人 郭鴻樟

被   告 郭正義

邱秀莉上列當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公告現值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的土地,根據最近一年來調查的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計算各宗土地的價格,於公告後,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的依據,公告土地現值也是作為徵收補償地價的標準。由此可知公告土地現值是反應土地的正常交易價格,因此足以為作為起訴交易價值之認定標準。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1,556元(即以原告訴請分割之坐落○○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再計算原告之持分比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858元,扣除原告已繳3,090元,尚應補繳31,7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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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目前
104年度訴字第74號
201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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