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30260號債 權 人 陳夆燁債 權 人 陳禹蓁債 權 人 陳家慧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樓 上列三人共同代理人王豔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金昌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除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此觀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惟該不動產屬於信託財產,由委託人林慶雄於民國100年7月8日信託登記予債務人林金昌,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債權人依前開裁定所為金錢請求權,又非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壯圍鄉功勞段1139-1地號
登記次序:0005權利範圍:3分之2
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0260號 給付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260號 債 權 人 陳夆燁 債 權 人 陳禹蓁 債 權 人 陳家慧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樓 上列三 人共同代理人 王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金昌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除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 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此觀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16號民事裁 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惟該不 動產屬於信託財產,由委託人林慶雄於民國100年7月8日信 託登記予債務人林金昌,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債權人 依前開裁定所為金錢請求權,又非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 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 情形。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壯圍鄉功勞段1139-1地號 登記次序:0005 權利範圍:3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