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損害賠償

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段氏香

訴訟代理人 吳威龍

被   告 高正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可參。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2 年1 月22日在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二路與光華路交岔口附近所生之車禍事故,刑事訴訟部分,未經起訴,業經本院查核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即不得對於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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