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43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2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恐嚇等四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甲○○因恐嚇等4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官 邱永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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