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2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恐嚇等四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甲○○因恐嚇等4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官 邱永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43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4年執聲字第2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恐嚇等四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甲○○因恐嚇等4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 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永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