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5,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6,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4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5,8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 外,尚應補繳46,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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