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52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莊啟炎、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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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目前
97年度補字第1752號
200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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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97年度補字第1752號
20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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