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52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莊啟炎、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52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莊啟炎、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6,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6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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