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84號 清償債務

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84號

原   告 黃劉之亞

被   告 吳宏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時依民法第474 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而為請求,於審理中110 年4 月1 日變更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而為請求( 本院卷第67頁筆錄) ,因基礎事實同一,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僅就變更後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而為審理,併為說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父親吳台安因資金需求向原告借款,並依吳原告於104 年8 月25日依吳台安要求將借款新臺幣( 下同)26萬元匯至被告中華郵政帳戶內,並有切結書可參,因向被告與吳台安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6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否認切結書為被告簽名,被告將存摺及提款卡均交付予父親吳台安使用,借用被告帳戶使用,目前仍在吳台安手上,原告應依消費借貸關係向吳台安請求返還借款,被告並未受有不當得利等語。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的判斷:

㈠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應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當事人不能證明其主張係基於某特定法律關係(例如:消費借款)而交付款項,充其量僅能認該特定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尚非得因此即推論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42 號判決意旨可參) 。查本件原告既主張係因與被告父親間存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依自己之給付行為,而存入被告帳戶內26萬元,則原告明知係基於與吳台安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僅係借用被告帳戶將款項存入被告帳戶,原告與吳台安間存有消費借貸關係,被告僅為出借帳戶名義之人,即難認被告受有何不當得利可言。原告亦未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受有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即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係基於與被告父親吳台安間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而將26萬元存入被告帳戶,難認被告受有不當得利,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26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原告於辯論結終後才具狀追加請求金額為285,000 元及另計之利息,亦無從審酌,併為說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訴訟費用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 2026 法律偵探
👨‍⚖️
最高法院
94年度台上字第542號
2005/03/25
⚖️
地方法院
95年度訴字第216號
2007/01/23
⚖️
地方法院
95年度訴字第216號
2007/02/27
🏛️
高等法院
95年度簡上字第147號
2007/03/19
⚖️
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579號
2007/04/04
⚖️
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579號
2007/11/29
⚖️
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579號
2007/12/28
🏛️
高等法院
97年度上字第145號
2008/07/08
👨‍⚖️
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2130號
2008/10/09
⚖️
地方法院
98年度桃簡字第1015號
2009/11/03
⚖️
地方法院
99年度訴字第2504號
2011/06/15
⚖️
地方法院
99年度訴字第2504號
2011/06/29
⚖️
地方法院
99年度訴字第2504號
2011/07/19
⚖️
地方法院
99年度訴字第2504號
2011/08/11
⚖️
地方法院
100年度壢簡字第549號
2011/08/31
⚖️
地方法院
100年度壢簡字第549號
2011/12/27
⚖️
地方法院
101年度重簡字第159號
2012/03/12
⚖️
地方法院
101年度重簡字第159號
2012/03/27
⚖️
地方法院
101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2012/11/23
⚖️
地方法院
101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2012/12/24
🏛️
高等法院
102年度重上字第20號
2014/05/12
🏛️
高等法院
102年度重上字第20號
2014/12/30
⚖️
地方法院
107年度雄簡字第2181號
2019/06/18
⚖️
地方法院
107年度雄簡字第2181號
2019/07/12
🏛️
高等法院
108年度簡上字第180號
2021/05/06
⚖️
地方法院目前
110年度雄簡字第84號
2021/05/25
⚖️
地方法院
110年度雄簡字第84號
2021/06/25
🏛️
高等法院
110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2021/11/11
🏛️
高等法院
110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2021/12/17
📝
AI 判決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