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樹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樹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樹英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中和
法官 陳紀璋
法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高雄高分院115年度聲保字第51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樹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 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樹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樹英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