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李彩華
被 告 王劭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0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於115年1月28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施柏宏
法官 王以齊
法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高雄高分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9號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李彩華 被 告 王劭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0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0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於115年1月28日撤回 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