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分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9號 損害賠償

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李彩華

被 告 王劭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0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於115年1月28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施柏宏

法官 王以齊

法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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