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行執字第7號 聲請強制執行

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行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甲○○○○○○○○○○○

代 表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債務人丙○○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請求實現之權利。」、「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四、應為之聲明。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以民國111年6月16日空一人行字第1110036176號函(下稱系爭函文)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然系爭函文核與上開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之事項不符,故聲請人應依法補正及提出下列事項:

㈠提出「行政強制執行聲請狀」。並於當事人欄記載「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人之代表人,並敘明其身分(與機關之關係)」,並隨狀檢附足資證明代表人具有上述身分之相關文件等事項(如提出聲請人之代表人相關派令、任命令等)。

㈡於上開行政訴訟聲請狀中表明請求之事項。例如:為聲請強制執行。

㈢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具體記載應執行之標的物為何(例如薪資、存款等),若要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亦請敘明。

㈣蓋有聲請人關防,並由其代表人簽名或蓋印。

㈤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敘明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正本是否為系爭函文檢附之債權憑證正本。

㈥如欲委任代理人,應提出蓋有聲請人機關關防(大印)及代表人職章之聲請狀、委任狀,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可資證明受委任人係屬聲請人所屬之專門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官 賴映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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