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9號 停止執行

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許傑森

相 對 人 簡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後,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司執字第一八二七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三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須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字第1827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債權人即相對人主張執行債務人郭良蕙積欠其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聲請拍賣抵押人即聲請人許傑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然執行債務人郭良蕙已於民國93年10月起8年至9年間,每月償還5,000元予相對人,總共已償還55萬元,相對人之執行債權已部分消滅,且聲請人已於103年10月3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爭執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所主張執行債權數額在案,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倘不停止執行,影響聲請人權益甚大,為此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聲請人所提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

ꆼ相對人係執本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及102年司執字第903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請求拍賣聲請人許傑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執行債權額為100萬元,本院民事執行處業依聲請查封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如附表所示甲標編號1之不動產,業於103年9月17日由第三人以24萬1,111元拍定;如附表所示乙標編號1至3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經本院公告於103年7月18日起3個月內進行特別變賣程序,業於103年8月21日由第三人以84萬6,000元聲明應買,然均未核發權利移轉證書,系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且聲請人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民事異議之訴狀(第三人)影本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8272號執行事件及103年度訴字第37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核無訛,認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ꆼ本件強制執行標的如附表所示甲標編號1之不動產,業於103年9月17日由第三人以24萬1,111元拍定;如附表所示乙標編號1至3之不動產,業於103年8月21日由第三人以84萬6,000元聲明應買,合計為108萬7,111元(計算式:241,111+846,000=1,087,111),此有投標書、不動產拍賣筆錄(拍定)、聲明應買狀、拍賣公告(特別變賣)附於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8272號卷宗可憑,然相對人執行債權僅有100萬元,則相對人就聲請人停止執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而無法立即受償之金額為100萬元,應可認定。而聲請人所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8萬7,111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

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合計該案件審理終結期限約需3.3(即3又4/12)年。故系爭執行事件如停止執行,將造成相對人債權額受償之時間延後,致未能提前受償之損失,應為本件停止強制執行期間,相對人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利息損失,則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相對人無法即時受償取回債權額利用所生孳息之損害額,認為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16萬5,000元為適當【計算式:1,000,000×5﹪×3.3=165,000元】。爰命聲請人以16萬5,000元供擔保後,得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四、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趙思芸

法官 黃立昌

法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表:

┌─┬─┬─────────────┬─────┬───┬────┬───────┐│標│編│ 土地或建物 │面積(平方│權利範│所有權人│備註 ││別│號│ │公尺) │圍 │ │ ││ │ │ │ │ │ │ │├─┼─┼─────────────┼─────┼───┼────┼───────┤│甲│1│南投縣南投市南投段453-11地│ 57 │8分之1│許傑森 │ ││ │ │號土地 │ │ │ │ │├─┼─┼─────────────┼─────┼───┼────┼───────┤│乙│1│南投縣南投市三塊厝段128-3 │ 73 │2分之1│許傑森 │ ││ │ │地號土地 │ │ │ │ │├─┼─┼─────────────┼─────┼───┼────┼───────┤│ │ │南投縣南投市三塊厝段962建 │一層:43 │2分之1│許傑森 │ ││乙│2│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南投│二層:44.2│ │ │ ││ │ │市○○○路000巷00號) │合計:87.2│ │ │ │├─┼─┼─────────────┼─────┼───┼────┼───────┤│ │ │南投縣南投市三塊厝段962-2 │一層:13.6│2分之1│許傑森 │未辦保存登記建││乙│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南│二層:12.4│ │ │物(乙標編號2 ││ │ │投市○○○路000巷00號) │三層:60 │ │ │建物增建部分)││ │ │ │合計:86 │ │ │ │└─┴─┴─────────────┴─────┴───┴────┴───────┘

© 2026 法律偵探
📝
AI 判決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