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詐欺

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韋以立(即彭秋萍之繼承人)

韋雨初(即彭秋萍之繼承人)

被   告 劉勝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22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勝茂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22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彭秋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彭秋萍於109年3 月30日死亡,由繼承人韋以立、韋雨初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 許博然

法官 王國耀

法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嘉瑩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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