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290號 監護宣告

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黃 興

相 對 人 王昌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宣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4 款及第7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監護宣告事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而此裁判費如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本院答詢表1 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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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107年度監宣字第290號
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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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目前
107年度監宣字第290號
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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