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77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

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簡字第775號

原   告 廖健程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黃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板簡字第77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7 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6 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鄭瓊琳通   譯 王曉萍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732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早已入監執行,執行期間均無收到法院送達之文書,關於本案的任何裁定,法院亦無提訊原告到庭,先予敘明。原告身分證及相關證件於91年遺失,遭他人冒用頂替,向銀行借貸,盜刷信用卡等,96年間原告將與台新銀行民事訴訟法院裁定正本寄予被告公司法務室解釋情況,係因不明人士持該變造之證件即非原告之照片、簽名對被告行不法之行為,矇騙被告,只須到庭比對照片和簽名本案即可明朗,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被告對原告於100年4月16日入監乙節亦不爭執。

二、經查:按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執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00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即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732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又上開支付命令固於100年5月2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之戶籍地址(前揭支付命令卷宗可稽),惟斯時原告因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在台北分監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前揭支付命令要難認為已合法送達原告,該支付命令既尚未合法送達原告,自不生執行力,則被告執以聲請強制執行,顯有未合。

三、從而,原告訴請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732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鄭瓊琳

法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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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101年度板簡字第775號
20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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