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護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鄭00
相 對 人 陳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所核發114年度家護字第4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延長至民國117年8月19日。
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其主文應予增加下列內容: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跟蹤。」「相對人應於民國117年5月20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一)戒癮治療,12個月,每月至少1次,依病況由主治醫師安排門診或住院治療,且依醫囑增加或縮短就醫頻率;(二)精神治療,12個月,每月至少1次,依病況由主治醫師安排門診或住院治療,且依醫囑增加或縮短就醫頻率;(三)認知教育輔導24次。並應於民國115年8月5日前向澎湖縣政府衛生局電話報到(電話號碼詳如附錄),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14年8月20日核發114年度家護字第4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系爭保護令)後,有效期間即將屆滿,因相對人仍有暴力攻擊、恐嚇、脅迫、辱罵及其他精神上不法侵害,爰聲請延長系爭保護令,並增加保護令之項目包含禁止騷擾、接觸、遷出令、遠離令及命完成處遇計畫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是否有延長、變更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應斟酌加害人之性格、行為之特質、家庭暴力行為之輕重、加害人對保護令之遵守度及被害人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
三、經查,相對人前因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經本院於114年8月20日核發系爭保護令在案,且有效期間為1年,然相對人仍有對聲請人為家庭暴力之行為,並經檢察官以違反保護令罪起訴或判刑在案,業經聲請人提出影片及照片為證,且有起訴書、本院刑事簡易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參以相對人表示可以遵守系爭保護令之原定內容及「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跟蹤。」等語,是以,本院審酌相對人於原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對聲請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漠視本院核發原保護令之效力,持續侵害聲請人,造成聲請人精神上之壓力,客觀上足認聲請人仍有繼續遭受相對人為家庭暴力之危險存在,為免聲請人因原保護令屆期而繼續遭相對人不法侵害之危險,認本件有延長保護令之必要,藉以約束相對人之行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以延長2年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又聲請人聲請增加保護令之項目(包含命相對人應完成處遇計畫部分),本院審酌上情,以及相對人於系爭保護令核發後仍再違反保護令之行為,顯不能妥適控制自身言行,為協助相對人減低施暴危險,本院認有增列保護令內容之必要(含相對人應進行處遇計畫之必要),並依職權囑託澎湖縣政府衛生局對相對人實施審前鑑定,鑑定評估結果略以:相對人對於家暴事件之說明,將衝突歸因並合理化為受幻聽及情緒不穩之影響,而出現摔擲物品等行為,並強調未直接傷害家人,對於疾病之病識感及認知偏差皆需要矯正,屬「中」家庭暴力再犯危險群,且與手足互動疏遠,面對指責多採逃避、忽略方式,衝突處理能力不足,考量其物質濫用、精神疾病、情緒調節與認知偏差等因素,建議接受戒癮治療及精神治療各12個月,至少每月1次,及認知教育輔導24次等情,有澎湖縣政府衛生局115年7月9日澎衛醫字第1153303159號函暨所附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建議評估書附卷可參。是參考上開鑑定建議,暨聲請人陳述:相對人目前有緩起訴戒癮治療中、前陣子也精神狀況不好而強制送醫等語,為治療相對人施暴因素,促其接受戒癮治療,穩定其情緒及改善其衝動行為,並提升情緒管理能力,以期降低其危險性與再犯性,落實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聲請人等之權益,認有命相對人接受如上開建議所示處遇計畫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又考量相對人之經濟狀況及生活狀況,目前仍與聲請人同住,而尚欠缺獨自在外生活之能力,是就關於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禁止與聲請人接觸等非必要聯絡行為、遷出令及遠離令等,尚認為無核發之必要。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均軒
附錄: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處遇計畫安排之報到電話(00-0000000,分機:122)。
澎湖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護聲字第2號 延長保護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護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鄭00 相 對 人 陳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所核發114年度家護字第45號民事通常 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延長至民國117年8月19日。 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其主文應予增加下列內容: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跟蹤。」 「相對人應於民國117年5月20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一)戒 癮治療,12個月,每月至少1次,依病況由主治醫師安排門診或 住院治療,且依醫囑增加或縮短就醫頻率;(二)精神治療,12個 月,每月至少1次,依病況由主治醫師安排門診或住院治療,且 依醫囑增加或縮短就醫頻率;(三)認知教育輔導24次。並應於 民國115年8月5日前向澎湖縣政府衛生局電話報到(電話號碼詳 如附錄),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14年8月20日核發114年度家護字 第4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系爭保護令)後,有效期間即將 屆滿,因相對人仍有暴力攻擊、恐嚇、脅迫、辱罵及其他精 神上不法侵害,爰聲請延長系爭保護令,並增加保護令之項 目包含禁止騷擾、接觸、遷出令、遠離令及命完成處遇計畫 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 、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 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是否有延 長、變更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應斟酌加害人之性格、行為之 特質、家庭暴力行為之輕重、加害人對保護令之遵守度及被 害人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 三、經查,相對人前因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經本院於114年8 月20日核發系爭保護令在案,且有效期間為1年,然相對人 仍有對聲請人為家庭暴力之行為,並經檢察官以違反保護令 罪起訴或判刑在案,業經聲請人提出影片及照片為證,且有 起訴書、本院刑事簡易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 。參以相對人表示可以遵守系爭保護令之原定內容及「相對 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跟蹤。」等語,是以,本院審酌相 對人於原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對聲請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 ,漠視本院核發原保護令之效力,持續侵害聲請人,造成聲 請人精神上之壓力,客觀上足認聲請人仍有繼續遭受相對人 為家庭暴力之危險存在,為免聲請人因原保護令屆期而繼續 遭相對人不法侵害之危險,認本件有延長保護令之必要,藉 以約束相對人之行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 以延長2年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又聲請人聲請增加保護令之項目(包含命相對人應完成處遇 計畫部分),本院審酌上情,以及相對人於系爭保護令核發 後仍再違反保護令之行為,顯不能妥適控制自身言行,為協 助相對人減低施暴危險,本院認有增列保護令內容之必要( 含相對人應進行處遇計畫之必要),並依職權囑託澎湖縣政 府衛生局對相對人實施審前鑑定,鑑定評估結果略以:相對 人對於家暴事件之說明,將衝突歸因並合理化為受幻聽及情 緒不穩之影響,而出現摔擲物品等行為,並強調未直接傷害 家人,對於疾病之病識感及認知偏差皆需要矯正,屬「中」 家庭暴力再犯危險群,且與手足互動疏遠,面對指責多採逃 避、忽略方式,衝突處理能力不足,考量其物質濫用、精神 疾病、情緒調節與認知偏差等因素,建議接受戒癮治療及精 神治療各12個月,至少每月1次,及認知教育輔導24次等情 ,有澎湖縣政府衛生局115年7月9日澎衛醫字第1153303159 號函暨所附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建議評估書附卷可參。是參 考上開鑑定建議,暨聲請人陳述:相對人目前有緩起訴戒癮 治療中、前陣子也精神狀況不好而強制送醫等語,為治療相 對人施暴因素,促其接受戒癮治療,穩定其情緒及改善其衝 動行為,並提升情緒管理能力,以期降低其危險性與再犯性 ,落實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聲請人等之權益,認有命相 對人接受如上開建議所示處遇計畫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五、又考量相對人之經濟狀況及生活狀況,目前仍與聲請人同住 ,而尚欠缺獨自在外生活之能力,是就關於聲請人聲請相對 人禁止與聲請人接觸等非必要聯絡行為、遷出令及遠離令等 ,尚認為無核發之必要。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 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均軒 附錄: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處遇計畫安排之報到電話(00-0000000,分機 :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