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郭家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文華、潘文宗、潘文勝、潘文忠、劉潘麗金、潘麗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①抵押權「設定」契約書、②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他項權利部),並釋明請求拍賣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之請求權依據,及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如係受讓第三人移轉之抵押權擔保債權及抵押權,應先對債務人踐行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故請釋明:
㈠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是否已送達全部相對人?
㈡若相對人有死亡者,亦應改列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並對其合法繼承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送達。
㈢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送達「全部相對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已送達全部相對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三、請提出:
㈠相對人潘文華、潘文宗、潘文勝、潘文忠、劉潘麗金、潘麗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請確認相對人如有死亡者:
⒈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⒉應陳報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應提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郭家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文華、潘文宗、潘文勝、潘文忠、劉潘麗 金、潘麗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①抵押權「設定」契約書、②屏東縣○○鄉○○段00 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他項權利部),並釋明 請求拍賣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之請求權依據 ,及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如 係受讓第三人移轉之抵押權擔保債權及抵押權,應先對債務 人踐行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故請釋明: ㈠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是否已送達全部相對人? ㈡若相對人有死亡者,亦應改列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 並對其合法繼承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送達。 ㈢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送達「全部相對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已送達全部相對人簽收之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三、請提出: ㈠相對人潘文華、潘文宗、潘文勝、潘文忠、劉潘麗金、潘麗 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請確認相對人如有死亡者: ⒈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⒉應陳報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應提出 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