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704號 陳報遺產清冊

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704號聲 明 人 柯進發

柯龍井

柯楚煬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明人聲明陳報被繼承人柯炳炎之遺產清冊,惟查本件被繼承人柯炳炎於民國110 年10月11日死亡,聲明人等前向本院具狀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柯炳炎之繼承權,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繼字第1859號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上開聲明人等既已拋棄繼承,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發生效力,渠等已非繼承人,自無從再依民法第1156條第1 項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是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 2026 法律偵探
📝
AI 判決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