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徐筠喬楊斐萍兼上列二人送達代收人 葉靜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彥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本件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債務人履行遲延時,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除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計算遲延利息外,又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違約金,顯與上開判決意旨不符,請擇一請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徐筠喬 楊斐萍 兼上列二人 送達代收人 葉靜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彥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 質者,本件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債務人履行遲延時, 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請求給 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 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 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除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 計算遲延利息外,又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違約金, 顯與上開判決意旨不符,請擇一請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