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甲○○因恐嚇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 馮 俊 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姿 萍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90年度聲字第11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甲○○因恐嚇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 俊 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姿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