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度聲字第11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甲○○因恐嚇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 馮 俊 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姿 萍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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