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3098號債 權 人 呂慧萍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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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鄧明峻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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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除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此觀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本票原本,聲請執行如附表之不動產。
惟該不動產屬於信託財產,由委託人即債務人鄧明峻於民國111年5月6日信託登記予債權人,有土地謄本在卷可稽。債權人依前開裁定所為金錢請求權,又非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所有權人呂慧萍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面積4,8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3098號 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3098號 債 權 人 呂慧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鄧明峻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除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 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此觀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81號民事裁 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本票原本,聲請執行如附表之不動產。 惟該不動產屬於信託財產,由委託人即債務人鄧明峻於民國 111年5月6日信託登記予債權人,有土地謄本在卷可稽。債 權人依前開裁定所為金錢請求權,又非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 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所有權人呂慧萍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面積4,827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