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監宣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謝鳳玲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狀,關於「不動產」、「動產」(包含存款餘額)、「債權」、「債務」等資料均應填載,如無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或狀況不明,亦應填載「無」或「不詳」,不得空白;並請聲請人即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併於陳報狀狀尾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品均
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監宣字第21號 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謝鳳玲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狀,關於「不動 產」、「動產」(包含存款餘額)、「債權」、「債務」等 資料均應填載,如無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或狀況不 明,亦應填載「無」或「不詳」,不得空白;並請聲請人即 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併於陳報狀狀尾簽名蓋章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