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237號 損害賠償

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七號附帶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右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丙○○間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參拾元,折合銀元柒仟貳佰柒拾柒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佰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叁佰陸拾叁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B   法 官 王金洲~B   法 官 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B法院書記官

© 2026 法律偵探
⚖️
地方法院
91年度沙簡字第46號
2002/04/25
⚖️
地方法院
91年度沙簡字第46號
2002/04/25
🏛️
高等法院目前
91年度簡上字第237號
2002/10/14
🏛️
高等法院
91年度簡上字第237號
2002/11/22
📝
AI 判決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