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BHAVJOT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HAVJO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BHAVJOT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1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慧 珊
法官 李 進 清
法官 許 月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中高分院115年度聲保字第112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BHAVJOT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 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HAVJO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BHAVJOT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124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9 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許 月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