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劍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劍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劍弘(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及定刑,各刑期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2年11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310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鏗 普
法官 黃 齡 玉
法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郁 淇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中高分院115年度聲保字第165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劍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劍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劍弘(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及定刑,各刑期接續執行 合計為有期徒刑2年11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3100號函核准假釋 ,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30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郁 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