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分院115年度聲保字第173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坤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坤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姜坤源(下稱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975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鏗 普

法官 何 志 通

法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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