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坤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坤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姜坤源(下稱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975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鏗 普
法官 何 志 通
法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中高分院115年度聲保字第173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坤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坤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姜坤源(下稱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40192975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