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行執字第4號 強制執行

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行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第八軍團五四工兵群

代 表 人 陳俊宏

代 理 人 郭敏男

上列聲請人以曾詠信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 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 項原定額數,加徵7 分之1 ,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1萬1669元,應徵收執行費用93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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