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行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第八軍團五四工兵群
代 表 人 陳俊宏
代 理 人 郭敏男
上列聲請人以曾詠信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 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 項原定額數,加徵7 分之1 ,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1萬1669元,應徵收執行費用93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行執字第4號 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行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第八軍團五四工兵群 代 表 人 陳俊宏 代 理 人 郭敏男 上列聲請人以曾詠信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 幣(下同)5,000 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第1 項原定額數,加徵7 分之1 ,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 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1萬166 9元,應徵收執行費用93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正,茲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