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22號附民原告 鄭雅雯附民被告 劉家騏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雖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然本院調閱被告之前科、索引卡,尚無任何與本件有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索引卡查詢證明附卷足憑。從而,本件所涉之刑事案件既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本件原告之訴雖遭本院程序駁回,惟如前揭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原告仍可依法向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琄琄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22號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22號 附民原告 鄭雅雯 附民被告 劉家騏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 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 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雖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然本院調閱被告之前 科、索引卡,尚無任何與本件有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索引卡查詢證明附卷足 憑。從而,本件所涉之刑事案件既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 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本件原告之訴雖遭 本院程序駁回,惟如前揭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原告仍可 依法向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