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3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五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二行補充陳述為:拾獲脫離所有人曾文生所持有之車牌號碼VRY─二0六號機車車牌一面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檢察官雖認被告係犯同條侵占遺失物罪,惟觀諸證人即機車所有人曾文生於警詢中證稱:伊所有之VRY─二0六號機車連同車牌借予王冠霖使用,嗣王冠霖稱該車於停在一棟大樓的地下室停車場,被該棟大樓管理員以廢棄車輛清理掉了,清理時未通知伊等語(見警卷第七頁),而證人王冠霖亦證稱:伊有向曾文生借用VRY─二0六號機車,借用期間車牌未曾遺失或遭竊,但因去服兵役,就將該車停放在一棟大樓地下室,後來去找那部機車時,管理員告知因停放時間太久,已以廢棄車輛清理掉了等語(見警卷第八、九頁)。足見被告在臺南市安平區○○○街與建平八街口附近拾獲之VRY─二0六號機車車牌一面,應屬違背所有人曾文生之本意,而脫離其持有之物,而非遺失物。檢察官上開認定,容有未洽,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利益、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官 陳映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鄭吉裕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091號 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3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四年 度偵字第一二四五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 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二行補充陳述為:拾 獲脫離所有人曾文生所持有之車牌號碼VRY─二0六號機 車車牌一面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離本人 所持有之物罪。檢察官雖認被告係犯同條侵占遺失物罪,惟 觀諸證人即機車所有人曾文生於警詢中證稱:伊所有之VR Y─二0六號機車連同車牌借予王冠霖使用,嗣王冠霖稱該 車於停在一棟大樓的地下室停車場,被該棟大樓管理員以廢 棄車輛清理掉了,清理時未通知伊等語(見警卷第七頁), 而證人王冠霖亦證稱:伊有向曾文生借用VRY─二0六號 機車,借用期間車牌未曾遺失或遭竊,但因去服兵役,就將 該車停放在一棟大樓地下室,後來去找那部機車時,管理員 告知因停放時間太久,已以廢棄車輛清理掉了等語(見警卷 第八、九頁)。足見被告在臺南市安平區○○○街與建平八 街口附近拾獲之VRY─二0六號機車車牌一面,應屬違背 所有人曾文生之本意,而脫離其持有之物,而非遺失物。檢 察官上開認定,容有未洽,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 機、目的、所受利益、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 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鄭吉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