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69號 停止執行

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佰伍拾陸萬叁仟零捌拾叁元後,本院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一六七五六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六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相對人以鈞院九十七年度司拍字第一二三三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以九十八度執字第一六七五六號受理在案,並已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而聲請人已向鈞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鈞院以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六號受理在案,若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將遭受難以補償之損害。聲請人願供相當之擔保,依法聲請裁定停止鈞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抵押人對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主張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而提起訴訟時,亦得依法聲請停止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八二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因此,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及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上開經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玉山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後,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一千六百四十四萬五千元,而相對人上開聲請強制執行所主張之債權則為一千三百六十八萬一千四百四十九元及自八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分別有玉山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九八玉南鑑字第EN9803008 號函附不動產價格鑑定報告書及相對人強制執行聲請狀附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可參。若計算相對人前揭聲請強制執行所主張之本金及利息,已逾上開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經不動產估價師所估計之價值。故相對人因無法獲得即時清償而運用之資金應為一千六百四十四萬五千元。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向鈞院所提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六號返還借款事件對聲請人請求之訴訟標的為八百萬元,故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結果,最多僅可獲償八百萬元云云,並提出上開案號之本院判決影本為其主張之依據,惟參聲請人所提本院上開判決影本所載,相對人在該訴訟已表明「八百萬元」係一部請求,何況相對人上揭聲請強制執行所主張之債權金額業如前述,是聲請人此部分有關供擔保金額計算基礎之主張並不可採。又相對人可能遭受損失為上開未能即時獲償金額之利息,本院認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核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最妥適標準。而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一千六百四十四萬五千元,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金額,得上訴第三審,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訴訟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一年四個月、第二審為二年、第三審為一年,共計四年四個月。是以,本件如准予停止執行,相對人等於上述期間將受有因遲延受償之利息損害,依前揭標準計算結果,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三百五十六萬三千零八十三元為適當【計算式:16,445,000×5%×(4+4/12)=3,563,08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如上擔保金額,裁定如主文。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附表┌───────────────────────────────┐│土地部分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一│臺南縣│永康市 ○○○○段│861-3 │建│132.00 │全部 │├─┼───┼────┼────┼───┼─┼────┼────┤│二│臺南縣│永康市 ○○○○段│560 │建│105.00 │全部 ││ │ │ │ │ │ │ │ │└─┴───┴────┴────┴───┴─┴────┴────┘┌────────────────────────────────────────┐│建物部分 │├─┬──┬──────┬───┬───────────────┬────┬───┤│編│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樣主要├───────┬───────┤ │ ││ │ │ 建物門牌 │建築材│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 │ ││ │  │  │料及房│   │築材料及用途 │    │ ││ │ │ │屋層數│ │ │   │ │├─┼──┼──────┼───┼───────┼───────┼────┼───┤│一│4453│臺南縣永康市│4層鋼 │一層:68.07 │陽臺8.22、電梯│全部  │包括未││ │ │六甲頂段861-│筋混凝│二層:82.26 │樓梯間6.70 │  │保存登││ │ │3地號 │土造、│三層:82.26 │  │ │記建物││ │ │………………│住商用│四層:82.26 │  │ │全部 ││ │ │臺南縣永康市│ │騎樓:15.00 │  │ │ ││ │ │中華路786 號│ │地下層:44.64 │  │ │ ││ │ │ │ │合計:374.49 │ │ │ │├─┼──┼──────┼───┼───────┼───────┼────┼───┤│二│859 │臺南縣永康市│2層加 │一層:47.95 │陽臺7.77 │全部 │包括未││ │ │六甲頂段560 │強磚造│二層:57.96 │ │ │保存登││ │ │地號 │、住商│騎樓:12.60 │ │ │記建物││ │ │………………│用 │合計:118.51 │ │ │全部 ││ │ │臺南縣永康市│ │ │ │ │ ││ │ │大橋三街212 │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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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目前
98年度聲字第769號
20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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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重抗字第37號
200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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