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依筠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吳金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2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營偵字第5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子○○係臺南市○○區○○國民小學(下稱○○國小)附設幼兒園(下稱○○幼兒園)教師,自民國107年8月1日起兼任主任,詎其明知○○幼兒園教學所需物品需核實檢具發票或收據黏貼在「傳票(付款憑單)」上,先經由點驗人確認採購項目、數量等無訛,核章確認驗收,並續陳○○國小總務主任癸○○、會計室主任林宗正、校長核定後,再由會計室辦理核銷撥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前某日,委託不詳之刻印行,在未經附表二所示人員同意或授權下,偽刻附表二所示印章,而為下列行為:
㈠明知其並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7年10月17日)向○○蛋糕烘培坊(負責人戊○○)購買8吋蛋糕新臺幣(下同)1,600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7年7月19日)向○○商行(負責人甲○○)購買「粽子」2,000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所示收據交易日(107年11月17日)向○○○兒童圖書社(負責人乙○○)購買益智拼圖、益智積木、圖形條碼、益智圖書、借書簽套等物合計3,223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7年11月9日)向○○百貨文具行(負責人庚○○)購買聖誕Q版糖、聖誕帽DIY、亮片、彩帶、PP版等物合計共2,739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7年11月19日)向○○百貨文具行購買留言板、新年掛飾、彩色膠帶、緞帶等物合計4,642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7年12月4日)向○○機車、農機行(負責人辛○○)購買門弓器1,100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8年1月4日)向○○○美術陶藝工作室(負責人洪彥維)購買熱氣球DIY教材合計1,134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8年1月4日)向○○○美術陶藝工作室(負責人洪彥維)購買墨水匣、影印紙合計2,032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8年1月5日)向○○○美術陶藝工作室(負責人洪彥維)購買彩色墨水匣2個合計800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8年1月7日)向○○○兒童圖書社(負責人乙○○)購買墨水匣、幼兒作品資料簿、影印紙等物合計2,404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8年1月6日)向○○○美術陶藝工作室(負責人洪彥維)購買圖畫紙、色紙合計1,080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8年1月3日)向○○○幼教社(負責人丙○○)購買相框、輕黏土、黏土器具、模型、圖畫紙等物合計5,819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8年1月8日)向○○○兒童圖書社(負責人乙○○)購買繪本、書套、幼兒塗鴉等物合計3,414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7年12月20日)向○○蛋糕烘培坊(負責人戊○○)購買8吋蛋糕1,600元。
卻於辦理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款項核銷作業時,以空白收據填寫自不特定商號或小農處購得之交易品項、金額。且在未經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交易對象(廠商)及教保員壬○○、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同意或授權下,以偽刻之「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章或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交易對象之負責人私章」蓋印,黏貼於附表二所示之「傳票(付款憑單)」上,再於附表二所示「偽蓋點驗人員、總務主任行使日期」欄之時間,以偽刻之「教保員壬○○」、「教師兼總務主任癸○○」職名章分別於點驗人、採購單位欄位蓋章,於附表二所示之收據、傳票(付款憑單)上分別偽造印文共計145枚(起訴書誤繕為140枚,應予更正),並送出逐級陳核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國小會計、出納人員陷於錯誤,撥付上開款項予子○○,足生損害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交易對象(廠商)及壬○○、癸○○、○○國小出納人員對於○○國小請購物品經費管理及核銷之正確性。
㈡明知其並未於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7年9月13日)向○○○幼教社(負責人丙○○)購買美勞教材、白膠、PP版、彩色筆等合計2,620元,亦未於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7年12月12日)向○○○幼教社(負責人丙○○)購買金蔥紙、厚紙板、刷子、吸管、水彩筆等物合計2,530元(起訴書誤繕為5,819元,應予更正),卻仍於辦理起訴書附表三所示款項核銷作業時,以空白收據填寫自不特定商號購得之交易品項、金額,在未經附表三所示交易對象(即丙○○)及點驗人員壬○○同意或授權下,以偽刻之「交易對象免用統一發票章」、「交易對象之負責人私章」蓋印,黏貼於附表三所示之「傳票(付款憑單)」上,再於附表三所示「偽造點驗人員及行使日期」欄所示時間,以偽刻之「教保員壬○○」職名章於點驗人欄位蓋章,於附表三所示之收據、傳票(付款憑單)上分別偽造印文共計6枚,送請不知情之癸○○覆核確認而行使之,以此逐級陳核,使不知情之○○國小會計、出納人員陷於錯誤,撥付上開款項予子○○,足生損害於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交易對象(丙○○)及壬○○、癸○○、○○國小出納人員對於○○國小請購物品經費管理及核銷之正確性。
㈢於辦理起訴書附表四所示款項核銷作業時,在未經壬○○、癸○○同意或授權下,於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付款憑單蓋印行使日期」所示時間,以起訴書附表四所示商號提出之收據,黏貼於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傳票(付款憑單)」上,再於同日以偽刻之「教保員壬○○」、「教師兼總務主任癸○○」職名章分別於點驗人、採購單位欄位蓋章,於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傳票(付款憑單)上分別偽造印文共計58枚(起訴書誤繕為56枚,應予更正),並送出逐級陳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壬○○、癸○○及○○國小對於○○國小請購物品經費管理及核銷程序之正確性。
㈣於辦理起訴書附表五所示款項核銷作業時,在未經壬○○同意或授權下,於起訴書附表五所示「偽蓋點驗人員章及陳核日期欄」所示時間,以起訴書附表五所示商號提出之收據,黏貼於起訴書附表五所示之「傳票(付款憑單)」上,再於同日以偽刻之「教保員壬○○」職名章於點驗人欄位蓋章,於起訴書附表五所示之傳票(付款憑單)上分別偽造印文共計5枚,送請不知情之癸○○覆核確認,並逐級陳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壬○○及○○國小對於○○國小請購物品經費管理及核銷程序之正確性。嗣子○○於108年2月13日,於○○國小幼兒園內,因不慎遭○○國小總務主任癸○○發覺其持有私自偽刻之○○國小「教師兼總務主任癸○○」職章,遂於同年3月22日,自行至法務部廉政署自首其涉犯上開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4至27所示關於行使偽造「教師兼總務主任癸○○」職章之文書犯行,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後,該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循線查悉上開其他部分犯行,始獲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18日起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子○○就起訴書附表二、三、四、五部分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就行使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10(其中粽子2,000元)、19、20、21、24、25(其中熱汽球DIY教材1,134元)、26(其中墨水匣、影印紙合計2,032元)、27(其中彩色墨水匣合計800元)、28、29(其中圖畫紙、色紙合計1,080元)、30、31、34及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所示收據部分各詐得2,620元、2,530元,另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經原審審理後,同此認定,援引起訴書作為原判決附件,並敘明被告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不實收據併同偽造印文後填載上揭傳票用以請款詐得款項部分(即附表一編號一、四、
五、六、八、九、十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至十所示分別行使核銷程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逐次所提出之多數偽造之收據、傳票,接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各次提出多數偽造收據、傳票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法律上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並以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各次行使核銷程序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行為互殊,犯意各別,分論併罰。本案雖係110年3月4日繫屬原審法院,原審法院於110年12月30日判決,檢察官依被害人癸○○請求提起上訴,本案於修正施行後之111年2月18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印戳可憑(本院卷第3頁),是本案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判斷(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375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對於原審判決並未上訴,觀諸檢察官上訴書,係記載「被告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原審量處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並為緩刑之宣告,顯無法達到警惕被告之目的,亦難契合一般人之法律情感,是原審量刑是否妥適,實容有再行斟酌之餘地」等語。復據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僅就『量刑』上訴,對於原審判決附表一的內容(含罪名、罪數及沒收)均沒有意見,只有對刑度及緩刑有意見,即認為量刑及給予附條件的緩刑不當」等語(本院卷第130頁),業已明示僅就原判決之量刑及附條件緩刑之諭知部分提起上訴,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修正理由及上開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本院以經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論罪為基礎,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量刑及緩刑之諭知是否合法、妥適,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罪數及沒收部分。惟為便於檢視、理解本件案情,仍就犯罪事實予以記載並臚列證據名稱與所證明之事實。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調詢、偵查(坦承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否認詐欺取財罪嫌)、原審及本院審理之自白(坦承被訴全部犯罪事實)。
二、證人即○○國小會計主任林宗正偵查中具結之證述(107年1月13日至108年1月31日間,擔任○○國小會計主任;○○國小正規採購程序是請購人提出需求,由採購單位、會計單位、基金主持人《即校長》核准後,才由採購單位進行採購程序,點驗人員確認物品、數量,再依廠商出具的單據核銷撥款。但公家機關的會計實務上,如購買金額太小,或機關組織太小,也會有業務單位先去購買後再報帳核銷,也就是○○國小幼兒園可以自己先購買,再請款核銷,因此本案會計憑證上方《請購》跟下方《報帳核銷》的欄位可能會同時核章)(營他卷第269至271頁)。
三、證人即○○國小教保員壬○○109年2月7日、109年2月13日調詢、109年2月25日偵訊具結之證言(本案傳票《付款憑單》編號3-01、3-2、4-1、4-2、4-3、4-6、5-1、5-2、5-3、5-4、5-5、5-6、5-7、5-8、5-9、5-10、5-11、5-12、5-13、5-15、5-16、5-17、5-18、5-19、5-20、5-21、5-22、5-23、5-
24、5-25、5-26、5-27、5-28、5-29、5-30、5-31、5-32、6-1、6-0、6-3、6-4、6-05、6-6、6-7、6-8、6-9、6-10、6-11、6-12、7-1、7-2、7-3、7-4、7-5、7-6、7-7、7-8、7-9、7-10、7-11、7-12、7-13、7-14、7-15、7-16、7-17、7-18、7-19皆非其所持有之職名章所蓋印;本人持有職名章是連續章型式,不需使用印台,而本案中遭私刻偽造之職名章是木製的橡皮印章,且標楷體字體較其持有的寬大;被告有於本案案發後,私下請託證人壬○○於接受檢察官偵訊時為虛偽證述。)(108年度廉查南字第71號卷《下稱證據卷》第39至41頁、第47至49頁,營偵卷第69至72頁)。
四、證人即前○○國小教師兼總務主任癸○○108年2月25日、108年11月15日調詢、108年8月12日偵訊具結之證言(起訴書附表
二、四所示之本案傳票《付款憑單》上之「教師兼總務主任癸○○」職名章印文,非其所持有之職名章所蓋印;從未授權他人刻印其職名章使用,且其本人持有職名章,長度、寬度比本案中上開傳票中偽刻之其職名章短,且「玉」字上方一橫較細,而非其持有的職名章「玉」字上方一橫較粗等情)(營他卷第15至20頁、第283至285頁,證據卷第89至90日頁)。
五、證人丁○○調詢之證述(被告有向伊購買食材,但從未授權被告刻其私章、圓戳章及開立收據即起訴書附表二傳票編號4-
1、4-2、5-3~5-6、5-22、5-29、5-32、7-16-1、7-16-2之傳票《付款憑單》上黏貼之收據等情)(證據卷第119至125頁)。
六、證人即○○商行實際負責人吳春美於調詢及偵訊具結之證言(○○商行負責人甲○○係其配偶,○○商行是伊在經營;伊有與被告交易過,但從未授權被告開立過提示之收據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1、5-15、5-19、5-20、5-31之傳票《付款憑單》上黏貼之收據;○○商行從未販賣過粽子商品,足以佐證被告之詐欺犯行)(證據卷第149至157頁,營偵卷第105至107頁)。
七、證人即○○蛋糕烘焙坊負責人戊○○調詢問之證述(證人戊○○是○○蛋糕烘焙坊負責人,自92年起登記經營,於102年間歇業;不認識子○○,未授權他人刻其私章及○○蛋糕烘焙坊免用統一發票章,未開立本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08、7-18之傳票《付款憑單》上之收據,且未曾與被告交易等情)(證據卷第173至175頁)。
八、證人即○○○美術陶藝工作室實際負責人己○○調詢之證述(證人己○○是○○○美術陶藝工作室實際負責人,伊配偶林愛雀是向日葵工作室登記負責人;本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26、7-
3、7-04、7-05、7-7傳票《付款憑單》上黏貼之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章、負責人私章皆非○○○美術陶藝工作室所有,亦非○○○美術陶藝工作室所授權用印;○○○美術陶藝工作室未曾販賣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所示收據中所載之墨水匣、影印紙合計2,032元、編號27所示收據所載之彩色墨水匣合計800元、編號29所示收據所載之圖畫紙、色紙合計1,080元等物)(證據卷第183至189頁)。
九、證人即○○○幼教社負責人丙○○調詢之證述(證人丙○○於90幾年起擔任○○○幼教社負責人,該社關於接洽○○國小幼兒園業務之人係蔡泓承;未授權他人刻○○○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章及負責人私章等情。)(證據卷第201至203頁)。
十、證人即○○○幼教社職員蔡泓承調詢及偵訊具結之證述(證人蔡泓承為○○○幼教社之合夥人,負責接洽關於○○國小幼兒園之業務;證人蔡泓承與證人丙○○均未授權他人刻○○○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章及負責人私章,未開立本案起訴書附表二、三傳票編號3-2、6-3、6-6、7-9之傳票《付款憑單》上黏貼之收據;被告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所示收據交易日期向○○○幼教社購買相框、輕黏土、黏土器具、模型、圖畫紙等物合計5,819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所示收據交易日期向○○○幼教社購買美勞教材、白膠、PP版、彩色筆合計2,620元,亦未於附表三編號2所示收據交易日期向○○○幼教社購買金蔥紙、厚紙板、刷子、吸管、水彩筆等物合計2,530元等情)(證據卷第201至203頁,營偵卷第105至107頁)。
十一、證人即○○○兒童圖書社負責人乙○○調詢之證述(證人乙○○於102年起擔任○○○兒童圖書社負責人,與被告並不相識;未開立過本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04、7-06、7-12之傳票《付款憑單》上黏貼之收據,亦無授權他人刻印及使用○○○兒童圖書社免用統一發票店章及其私章;證人乙○○及○○○兒童圖書社未曾與被告交易等情)(證據卷第223至225頁)。
十二、證人即○○百貨文具行負責人庚○○調詢之證述(證人庚○○自80幾年起擔任○○百貨文具行負責人,與被告並不相識;未開立過本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5、6-7之傳票《付款憑單》上黏貼之收據,亦無授權他人刻印及使用○○○兒童圖書社免用統一發票店章及其私章;證人庚○○及○○百貨文具行未曾與被告交易等情)(證據卷第235至237頁)。
十三、證人即○○○裝潢行負責人丑○○調詢之證述(證人丑○○自80幾年起擔任○○○裝潢行負責人;未開立過本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10、6-11之傳票《付款憑單》上黏貼之收據,亦無授權他人刻印及使用○○○裝潢行統一發票章及其私章等情。)(證據卷第245至247頁)。
十四、證人即○○機車、農機行負責人辛○○、曾沛瑛證詢之證述(證人辛○○自67年起擔任○○機車、農機行負責人;證人辛○○無授權他人刻印及使用○○機車、農機行統一發票章及負責人私章;被告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所示收據交易日向○○機車、農機行購買門弓器1,100元等情。)(證據卷第257至260頁)。
十五、法務部廉政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08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①107年8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②107年9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③107年10月會計憑證簿第3冊、④107年11月會計憑證簿第3冊、⑤、⑥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第5冊、⑦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⑧108年2月會計憑證簿第1冊、⑨108年3月會計憑證簿第1冊、⑩108年4月會計憑證簿第1冊、108年5月收支憑證簿第2冊、108年6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108年6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證據卷第269至279頁)(起訴書附表二、三、四、五所示「傳票(付款憑單)」共63份、收據共38張影本,均見證據卷)。
十六、法務部廉政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08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附表二編號1、3至20所示偽刻之印章)、○○國小總務主任公務用章疑遭私刻印鑑對照表(證據卷第377至391頁)。
十七、法務部廉政署109年2月7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附表二編號2所示偽刻之「教保員壬○○」職名章1枚)(證據卷第393至401頁)。
參、上訴之判斷
一、檢察官依被害人癸○○請求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係遭被害人癸○○察覺犯行後,方主動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部分犯行,且被告於犯後就其所涉犯之犯罪事實始終避重就輕,試圖以主動坦承4次偽造被害人癸○○印文犯行,隱瞞其長期以來於○○國小採購過程中,獨自大量偽造廠商收據、點驗人員、採購單位等○○國小採購程序中各單位承辦人之印文,並藉此詐取○○國小採購款項之事實,復為此於本案偵查中,於檢察官傳喚證人即○○國小教保員壬○○前,教唆證人壬○○於接受檢察官訊問時為不實之證述(壬○○涉犯偽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以掩飾其有偽造證人壬○○印文之事實,是其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原審量處之刑度,並為緩刑之宣告,顯無法達到警惕被告之目的,亦難契合一般人之法律情感,爰依被害人癸○○具狀請求上訴,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二、原審審理後,就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犯行,認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中附表一編號一、四、五、六、八、九、十另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此部分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以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各次行使核銷程序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行為互殊,犯意各別,分論併罰。另就附表一印文沒收欄所示印文及附表二所示扣案偽造之印章,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復另說明本案被告詐得之財物合計38,737元,為其犯罪所得,惟被告於108年3月26日、110年1月3日已分別繳還○○國小,有東山區農會代理市公庫送款憑單2紙可憑(原審卷第103至105頁、第119頁),堪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等情,均未據檢察官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已見前述。
三、自首減刑部分
㈠按自首之成立,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自承犯罪,並接受裁判為要件。而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加重結果犯、結合犯、吸收犯、常業犯或集合犯等,或裁判上一罪,如全部犯罪未被發覺前,行為人僅就一部分犯罪事實自首者,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反之,倘部分犯罪事實已先被偵查機關發覺,即難認其主動供出其他部分事實仍有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1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220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參照)。
㈡查本案被告就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4至27所示關於行使偽造「教師兼總務主任癸○○」職名章印文之文書部分犯行,被告於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未發覺其為犯罪人前,即向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主動表明其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有108年3月22日調詢筆錄在卷可佐(證據卷第1至5頁),因與附表一編號九之其他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有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九之全部犯行自具自首之效力,原審就此部分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尚無違誤。
四、原審量刑部分
㈠按刑之量定係法院就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乃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3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094號判決參照)。
㈡原審審酌被告因法治觀念不足,且任職偏鄉國小而便宜行事,貪圖小利之犯罪動機,無前科,偽造商家、校方點驗採購人員印章,隻手完成核銷程序,堪稱膽大妄為,嚴重破壞學校財務管控,惟詐得款項非鉅,且已繳還學校,兼衡被告之犯後態度及自述學經歷、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原審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兼顧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就附表一編號九所示犯行,因符合自首規定,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裁量權限,亦無明顯瑕疵或重大違誤之情形,核屬事實審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且附表一編號一、四、五、六、八、九、十部分,想像競合所犯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輕罪之詐欺取財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原審就上開各罪量處之刑度,亦均無違反刑法第55條但書之規定。
㈢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參照)。再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5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11罪,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所侵害者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觀之原審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顯已就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各罪為整體評價,並審酌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刑罰經濟,未逾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3年1月以下),尚稱允當。
㈣據上,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量刑及定應執行刑均過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審諭知緩刑部分
㈠緩刑乃非機構式刑事處遇,其目的在於使受有罪判決之人回歸社會時,能適應、重建與他人正常共同生活之再社會化。
因此法院為緩刑宣告時,應就受判決人個人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後態度,予以綜合評價,判斷其再犯危險性高低,資為進一步決定其緩刑期間長短、應否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作為緩刑宣告之負擔或條件,以積極協助促成受判決者人格重建目的之實現,從而緩刑期間長短及所附加之負擔或條件之輕重均與緩刑之宣告,有互為唇齒之依存關係,同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緩刑宣告之負擔,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其他顯然濫用裁量權等情事,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84號判決參照)。
㈡原判決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前任職之臺南市○○國小地處臺南市東山區偏鄉,全校包括幼稚園7個班,學生人數僅100人,社會資源較屬匱乏,欠缺法治觀念而便宜行事及貪圖小利,一時失慮致罹此罪名,雖檢察官建請不予緩刑之宣告,惟審酌:⑴被告係初犯;⑵被告先就部分犯行自首,嗣於原審已就全部犯罪自白認罪,並將詐得款項全數繳回學校;⑶大多數被害人均表明宥恕,有其等陳述意見書9紙在卷(原審卷第123至139頁),合於「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2點第1、5、6目規定,認為被告經此偵查審判科刑,已足促其警惕,且被告已退休,信無再犯之虞,原審因認本案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4年,又為使被告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40萬元,以回饋社會。悉依本案犯罪情節而為審酌,客觀上並無濫用裁量權限,核屬裁量權之適法行使,要難指為違法,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所指,亦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至被害人癸○○於本院審理時指述被告為教師兼任行政事務即屬公務員,就其詐取財物部分,應審酌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詐取財物部分。惟按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10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之定義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內容極為抽象、模糊,為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之適用,對於公務員課予特別之保護及服從義務,並明確規範其行使公權力之範圍,予以適度限縮公務員概念,立法院於94年2月2日將公務員之定義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學理上稱「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學理上稱「授權公務員」)。◆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學理上稱「委託公務員」)」,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與修正前未盡相同,構成要件亦有變更;另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原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亦於95年5月5日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於同年7月1日施行,以配合前述刑法之修正,即採與刑法相同之公務員定義。參諸上開公務員定義修正之目的,在對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課予特別保護或服從義務,嚴予規範其職權之行使,使適當行使公權力,並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之適用。所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基於國家公權力作用,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至「法定職務權限」,則指所從事之事務,符合法令所賦與之職務權限,例如機關組織法規所明定之職務等。可見若非依據法令,服務於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且無法定職權之人,絕不能認之為身分公務員。「公立學校」在行政法學上,一般列為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以外」,性質上屬文教「公營造物」,亦即行政主體為持續達成特定之公目的,集合人及物之手段,在公法上所設置之「行政『機構』」,學說上亦有另稱其係「公法事業機構」。公立學校既非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則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自非屬上揭所稱「身分公務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36號、104年度台上字第8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668號判決參照)。
被告受聘擔任○○國小附設幼兒園教師兼主任,雖兼辦行政事務,然參照證人即○○國小會計主任林宗正前述證言,被告就○○國小附設幼兒園所需物品之請購流程,仍需先呈請採購單位核准,俟採購完成,點驗人員確認物品與數量後,再出據廠商開立之單據呈請核銷撥款,另在會計實務上,因採購金額太小,或機關組織太小,亦得先行購買後再報帳核銷,因此本案會計憑證上方「請購」跟下方「報帳核銷」的欄位可能會同時核章,對照本案起訴書附表二至五所示傳票(付款憑單),各該付款憑單確併列上方「請購」與下方「報帳核銷」欄位,中間黏貼廠商單據,下方報帳核銷欄位記載「代支」並蓋被告職章,金額自百多元至數千元不等,並非大額,可見係採證人林宗正證述之先行購買後再報帳核銷的簡便方式,亦可證明被告並非專責採購人員,亦即採購教學所需物品,非屬被告之法定職務權限,何況僅係採購小額教學所需物品,要難認係行使國家統治權之高權行為,不足據以認定為授權公務員。再參諸政府採購法第95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辦法及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被告顯非屬政府採購法第95條所定之採購專業人員至明。復參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僅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及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奬懲,暨考核等事項為規範,亦不足執為被告係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定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之依據。從而,被告本案犯行非屬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同法第216條、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詐欺取財部分亦無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適用,本案檢察官於起訴書亦未認定被告具有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身分,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莊士嶔偵查起訴,檢察官謝欣如提起上訴,檢察官陳建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張瑛宗
法官 李秋瑩
法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淑華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偽造傳票之犯罪範圍(以下為所列起訴書附表編號) 偽蓋點驗章及行使時間 原審宣告刑 印文沒收 一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詐得262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 107年10月間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貳枚、「○○○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印文壹枚、「丙○○」私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二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107年11月6、7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貳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貳枚、「丁○○」圓戳章印文貳枚、「丁○○」私章印文肆枚均沒收。 三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3 107年11月間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貳枚均沒收。 四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5、6、7、8、9 (編號9詐得16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3、4、5、6 107年12月1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拾參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拾參枚、「○○商行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貳枚、「丁○○」圓戳章印文肆枚、「○○蛋糕烘培坊統一發票章」印文壹枚、「甲○○」私章印文貳枚、「丁○○」私章印文肆枚、「戊○○」私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五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11、12、13、14、15、16(編號10詐得2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8、9、10、11、12、13、14、15、16、17 107年12月7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拾捌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拾玖枚、「○○商行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肆枚、「丁○○」圓戳章印文參枚、「甲○○」私章印文肆枚、「丁○○」私章印文伍枚均沒收。 六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19、20、21、22、23、24(編號19、20、21、24共詐得11704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9、20、21、22 107年12月16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拾壹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拾壹枚、「○○○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印文壹枚、「○○○兒童圖書社統一發票章」印文壹枚、「○○百貨文具行統一發票章」印文貳枚、「○○○裝潢行統一發票章」印文貳枚、「○○機車、農機行統一發票章」印文壹枚、「丙○○」私章印文壹枚、「乙○○」私章印文壹枚、「庚○○」私章印文肆枚、「丑○○」私章印文貳枚、「辛○○」私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8 107年12月27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壹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壹枚均沒收。 八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詐得253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 107年12月間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貳枚、「○○○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印文壹枚、「丙○○」私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九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26、27、28、29、30、31 (以上共詐得16683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3、24、25、26、27 108年1月16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拾貳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拾貳枚、「○○○美術陶藝工作室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肆枚、「○○○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印文壹枚、「○○○兒童圖書社統一發票章」印文貳枚、「洪彥維」私章印文陸枚、「丙○○」私章印文壹枚、「乙○○」私章印文貳枚均沒收。 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2、33、34 (編號34詐得16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8、29 108年1月23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伍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伍枚、「○○商行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貳枚、「丁○○」圓戳章印文貳枚、「○○蛋糕烘培坊統一發票章」印文壹枚、「甲○○」私章印文貳枚、「丁○○」私章印文貳枚、「戊○○」私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十一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 108年1月間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壹枚沒收。 總計印文數:214枚(起訴書附表二總計145枚、附表三總計6枚、附表四總計58枚、附表五總計5枚)
附表二編號 被告子○○偽刻之印章 數量單位 1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職名章 1枚 2 「教保員壬○○」職名章 1枚 3 「丁○○」圓戳章 1枚 4 「丁○○」私章 1枚 5 「○○商行」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1枚 6 「甲○○」私章 1枚 7 「○○蛋糕烘焙坊」統一發票章 1枚 8 「戊○○」私章 1枚 9 「○○○美術陶藝工作室」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1枚 10 「洪彥維」私章 1枚 11 「○○○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章 1枚 12 「丙○○」私章 1枚 13 「○○○兒童圖書社」統一發票章 1枚 14 「乙○○」私章 1枚 15 「○○百貨文具行」統一發票章 1枚 16 「庚○○」私章 1枚 17 「○○○裝潢行」統一發票章 1枚 18 「丑○○」私章 1枚 19 「○○機車、農機行」統一發票章 1枚 20 「辛○○」私章 1枚 共計 20枚
【附件:起訴書附表二至五】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傳票(付款憑單)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名稱 收據交易日期 收據蓋印行使日期 交易金額(元) 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章、免用統一發票章 交易對象之負責人私章 偽蓋點驗人章、總務主任章及行使日期 點驗人章 採購單位總務主任章 付款憑單出處 1 4-1 4 107年11月會計憑證簿第3冊 107年9月12日 107年9月12日 2735 元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1月6、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27頁 2 4-2 4 107年11月會計憑證簿第3冊 107年9月7日 107年9月7日 2405 元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1月6、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29頁 3 5-1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24日 107年10月24日 2795 元 ○○商行 甲○○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59頁 4 5-2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31日 107年10月31日 1561 元 ○○商行 甲○○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61頁 5 5-3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8月30日 107年8月30日 482元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31頁 6 5-4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3日 107年10月3日 2123 元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33頁 7 5-5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9月29日 107年9月29日 1330 元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35頁 8 5-6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3日 1690 元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37頁 9 5-8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17日 107年10月17日 1600 元(詐欺金額) ○○蛋糕烘焙坊 戊○○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79頁 10 5-15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19日 107年7月19日 6518 元(詐得2000元) ○○商行 甲○○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63頁 11 5-19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13日 107年7月13日 4960 元 ○○商行 甲○○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65頁 12 5-20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25日 107年7月25日 6645 元 ○○商行 甲○○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67頁 13 5-22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8月8日 107年8月8日 2307 元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39頁 14 5-29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20日 107年11月20日 1997 元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41頁 15 5-31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25日 107年10月25日 5580 元 ○○商行 甲○○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69頁 16 5-32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3日 2848 元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43頁 17 6-3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0月12日 107年10月12日 2080 元 ○○○幼教社 丙○○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209頁 19 6-4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1月17日 107年11月17日 3223 元(詐欺金額) ○○○兒童圖書社 乙○○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229頁 20 6-5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1月9日 107年11月9日 2739 元(詐欺金額) ○○百貨文具行 庚○○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241頁 21 6-7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1月19日 107年11月19日 4642 元(詐欺金額) ○○百貨文具行 庚○○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243頁 22 6-10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1月14日 107年11月14日 3500 元 ○○○裝潢行 丑○○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253頁 23 6-11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1月14日 107年11月14日 1400 元 ○○○裝潢行 丑○○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255頁 24 6-12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2月4日 107年12月4日 1100 元(詐欺金額) ○○機車、農機行 辛○○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267頁 25 7-3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4日 108年1月4日 6435 元(詐得1134元) ○○○美術陶藝工作室 洪彥維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93頁 26 7-4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4日 108年1月4日 4136 元(詐得2032元) ○○○美術陶藝工作室 洪彥維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95頁 27 7-5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5日 108年1月5日 2960 元(詐得800元) ○○○美術陶藝工作室 洪彥維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97頁 28 7-6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7日 108年1月7日 2404 元(詐欺金額) ○○○兒童圖書社 乙○○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231頁 29 7-7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6日 108年1月6日 4900 元(詐得1080元) ○○○美術陶藝工作室 洪彥維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99頁 30 7-9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3日 108年1月3日 5819 元(詐欺金額) ○○○幼教社 丙○○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213頁 31 7-12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8日 108年1月8日 3414 元(詐欺金額) ○○○兒童圖書社 乙○○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233頁 32 7-15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7日 108年1月7日 2200 元 ○○商行 甲○○ 108年1月23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68、369頁 108年1月4日 108年1月4日 2176 元 ○○商行 甲○○ 33 7-16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7年12月15日 107年12月15日 1148 元 丁○○圓戳章 丁○○ 108年1月23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45、147頁 107年12月17日 107年12月17日 1147 元 丁○○圓戳章 丁○○ 34 7-18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7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20日 1600 元(詐欺金額) ○○蛋糕烘焙坊 戊○○ 108年1月23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81頁 偽造印文 小計 36枚 小計 36枚 小計 34枚 小計 34枚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 傳票(付款憑單)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名稱 收據交易日期 收據蓋印行使日期 交易金額(元) 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章、免用統一發票章 交易對象之負責人私章 偽蓋點驗人章及行使日期 點驗人章 付款憑單出處 1 3-2 3 107年10月會計憑證簿第3冊 107年9月13日 107年9月13日 2620 元(詐欺金額) ○○○幼教社 丙○○ 107年9、10月間 教保員壬○○ 證據卷 第207頁 2 6-6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2月12日 107年12月12日 2530 元(詐欺金額) ○○○幼教社 丙○○ 107年12月間 教保員壬○○ 證據卷 第211頁 偽造印文 小計 2枚 小計 2枚 小計 2枚
起訴書附表四:
編號 傳票(付款憑單)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名稱 收據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元) 交易對象 付款憑單蓋印行使日期 點驗人章 採購單位總務主任章 付款憑單出處 1 5-7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5日 1350 元 ○○○漢堡店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07頁 2 5-9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14日 3950 元 ○○○教育用品社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09頁 3 5-10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6日 2060 元 ○○○○國際出版有限公司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10頁 4 5-11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10日 150元 ○○五金行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11頁 5 5-12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9月13日 3624 元 ○○○教育用品社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12頁 6 5-14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23日 3120 元 ○○○教育用品社 107年12月1日 本件壬○○親自核章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14頁 7 5-16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20日 583元 ○○書局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16頁 8 5-17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14日 3500 元 ○○○教育用品社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17頁 9 5-18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17日 6600 元 ○○○麵食館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18頁 10 5-21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28日 6720 元 ○○○麵食館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21頁 11 5-23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19日 1580 元 ○○企業社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23頁 12 5-24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2月3日 2186 元 ○○文教用品社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24頁 13 5-25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20日 3270 元 ○○文教用品社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25頁 14 5-26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9月11日 1303 元 ○○○美術陶藝工作室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26頁 15 5-27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24日 1456 元 ○○咖啡用品專賣店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27頁 16 5-28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14日 360元 ○○○漢堡店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28頁 17 5-30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16日 1300 元 ○○牧場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30頁 18 6-1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2月7日 1761 元 ○○商行 107年12月2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劉玉麟 證據卷 第337頁 19 6-2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1月20日 1600 元 ○○電腦資訊用品社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38頁 20 6-8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2月14日 878 元 ○○文具行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44頁 21 6-9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9月21日 640元 ○○百貨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45頁 22 6-13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2月7日、12月13日、12月17日 142元 ○○○○郵局、○○○○○郵局 107年12月16日 本件壬○○親自核章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49頁 23 7-1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3日 3700 元 ○○教育用品社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50頁 24 7-2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3日 6885 元 ○○教育用品社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55頁 25 7-8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5日 5691 元 ○○教育用品社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61頁 26 7-10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7日 7650 元 ○○○教育用品社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63頁 27 7-11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7年11月18日 6200 元 ○○○教育用品社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64頁 28 7-13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11日 1200 元 ○○○食品行 108年1月23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66頁 29 7-17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7年12月6日 1320 元 伍進約 108年1月23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74頁 偽造印文 小計27枚 小計29枚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 傳票(付款憑單)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名稱 收據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元) 交易對象 偽蓋點驗人章及陳核日期 點驗人章 付款憑單出處 1 3-1 3 107年10月會計憑證簿第3冊 107年9月21日、107年10月1日 880元 ○○機車、農機行 107年9、10月間 教保員壬○○ 證據卷 第263、265頁 2 4-3 4 107年10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19日 1120 元 ○○○○圖章有限公司 107年10、11月間 教保員壬○○ 證據卷 第293頁 3 4-6 4 107年10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23日 388元 ○○文具圖書行 107年10、11月間 教保員壬○○ 證據卷 第296頁 4 5-13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1日 130元 ○○○ 107年11、12月間 教保員壬○○ 證據卷 第313頁 5 7-14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15日 2731元 ○○○食品行 108年1月間 教保員壬○○ 證據卷 第367頁 偽造印文 共計5枚
臺南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69號 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依筠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吳金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222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營偵字第578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子○○係臺南市○○區○○國民小學(下稱○○國小)附設幼兒園( 下稱○○幼兒園)教師,自民國107年8月1日起兼任主任,詎 其明知○○幼兒園教學所需物品需核實檢具發票或收據黏貼在 「傳票(付款憑單)」上,先經由點驗人確認採購項目、數 量等無訛,核章確認驗收,並續陳○○國小總務主任癸○○、會 計室主任林宗正、校長核定後,再由會計室辦理核銷撥款,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 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前某日,委託不詳之刻印行,在未經 附表二所示人員同意或授權下,偽刻附表二所示印章,而為 下列行為: ㈠明知其並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7年1 0月17日)向○○蛋糕烘培坊(負責人戊○○)購買8吋蛋糕新臺 幣(下同)1,600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所示收據交 易日期(107年7月19日)向○○商行(負責人甲○○)購買「粽 子」2,000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所示收據交易日(1 07年11月17日)向○○○兒童圖書社(負責人乙○○)購買益智 拼圖、益智積木、圖形條碼、益智圖書、借書簽套等物合計 3,223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7 年11月9日)向○○百貨文具行(負責人庚○○)購買聖誕Q版糖 、聖誕帽DIY、亮片、彩帶、PP版等物合計共2,739元;未於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7年11月19日) 向○○百貨文具行購買留言板、新年掛飾、彩色膠帶、緞帶等 物合計4,642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所示收據交易日 期(107年12月4日)向○○機車、農機行(負責人辛○○)購買 門弓器1,100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所示收據交易日 期(108年1月4日)向○○○美術陶藝工作室(負責人洪彥維) 購買熱氣球DIY教材合計1,134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 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8年1月4日)向○○○美術陶藝工作室( 負責人洪彥維)購買墨水匣、影印紙合計2,032元;未於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27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8年1月5日)向○○○ 美術陶藝工作室(負責人洪彥維)購買彩色墨水匣2個合計8 00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8年1 月7日)向○○○兒童圖書社(負責人乙○○)購買墨水匣、幼兒 作品資料簿、影印紙等物合計2,404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29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8年1月6日)向○○○美術陶藝工 作室(負責人洪彥維)購買圖畫紙、色紙合計1,080元;未 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8年1月3日) 向○○○幼教社(負責人丙○○)購買相框、輕黏土、黏土器具 、模型、圖畫紙等物合計5,819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1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8年1月8日)向○○○兒童圖書社(負 責人乙○○)購買繪本、書套、幼兒塗鴉等物合計3,414元; 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7年12月20 日)向○○蛋糕烘培坊(負責人戊○○)購買8吋蛋糕1,600元。 卻於辦理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款項核銷作業時,以空白收據填 寫自不特定商號或小農處購得之交易品項、金額。且在未經 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交易對象(廠商)及教保員壬○○、教師兼 總務主任癸○○同意或授權下,以偽刻之「交易對象統一發票 章或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交易對象之負責人私章」蓋 印,黏貼於附表二所示之「傳票(付款憑單)」上,再於附 表二所示「偽蓋點驗人員、總務主任行使日期」欄之時間, 以偽刻之「教保員壬○○」、「教師兼總務主任癸○○」職名章 分別於點驗人、採購單位欄位蓋章,於附表二所示之收據、 傳票(付款憑單)上分別偽造印文共計145枚(起訴書誤繕 為140枚,應予更正),並送出逐級陳核而行使之,使不知 情之○○國小會計、出納人員陷於錯誤,撥付上開款項予子○○ ,足生損害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交易對象(廠商)及壬○○、 癸○○、○○國小出納人員對於○○國小請購物品經費管理及核銷 之正確性。 ㈡明知其並未於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7年9 月13日)向○○○幼教社(負責人丙○○)購買美勞教材、白膠 、PP版、彩色筆等合計2,620元,亦未於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所示收據交易日期(107年12月12日)向○○○幼教社(負責人 丙○○)購買金蔥紙、厚紙板、刷子、吸管、水彩筆等物合計 2,530元(起訴書誤繕為5,819元,應予更正),卻仍於辦理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款項核銷作業時,以空白收據填寫自不特 定商號購得之交易品項、金額,在未經附表三所示交易對象 (即丙○○)及點驗人員壬○○同意或授權下,以偽刻之「交易 對象免用統一發票章」、「交易對象之負責人私章」蓋印, 黏貼於附表三所示之「傳票(付款憑單)」上,再於附表三 所示「偽造點驗人員及行使日期」欄所示時間,以偽刻之「 教保員壬○○」職名章於點驗人欄位蓋章,於附表三所示之收 據、傳票(付款憑單)上分別偽造印文共計6枚,送請不知 情之癸○○覆核確認而行使之,以此逐級陳核,使不知情之○○ 國小會計、出納人員陷於錯誤,撥付上開款項予子○○,足生 損害於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交易對象(丙○○)及壬○○、癸○○、 ○○國小出納人員對於○○國小請購物品經費管理及核銷之正確 性。 ㈢於辦理起訴書附表四所示款項核銷作業時,在未經壬○○、癸○ ○同意或授權下,於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付款憑單蓋印行 使日期」所示時間,以起訴書附表四所示商號提出之收據, 黏貼於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傳票(付款憑單)」上,再於 同日以偽刻之「教保員壬○○」、「教師兼總務主任癸○○」職 名章分別於點驗人、採購單位欄位蓋章,於起訴書附表四所 示之傳票(付款憑單)上分別偽造印文共計58枚(起訴書誤 繕為56枚,應予更正),並送出逐級陳核而行使之,足生損 害於壬○○、癸○○及○○國小對於○○國小請購物品經費管理及核 銷程序之正確性。 ㈣於辦理起訴書附表五所示款項核銷作業時,在未經壬○○同意 或授權下,於起訴書附表五所示「偽蓋點驗人員章及陳核日 期欄」所示時間,以起訴書附表五所示商號提出之收據,黏 貼於起訴書附表五所示之「傳票(付款憑單)」上,再於同 日以偽刻之「教保員壬○○」職名章於點驗人欄位蓋章,於起 訴書附表五所示之傳票(付款憑單)上分別偽造印文共計5 枚,送請不知情之癸○○覆核確認,並逐級陳核而行使之,足 生損害於壬○○及○○國小對於○○國小請購物品經費管理及核銷 程序之正確性。嗣子○○於108年2月13日,於○○國小幼兒園內 ,因不慎遭○○國小總務主任癸○○發覺其持有私自偽刻之○○國 小「教師兼總務主任癸○○」職章,遂於同年3月22日,自行 至法務部廉政署自首其涉犯上開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4至27所 示關於行使偽造「教師兼總務主任癸○○」職章之文書犯行, 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後,該署檢察官指 揮法務部廉政署循線查悉上開其他部分犯行,始獲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 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 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 公布,自同年月18日起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 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子○○就起訴書附表二、三、四、五部分 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就行 使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10(其中粽子2,000元)、19、20、 21、24、25(其中熱汽球DIY教材1,134元)、26(其中墨水 匣、影印紙合計2,032元)、27(其中彩色墨水匣合計800元 )、28、29(其中圖畫紙、色紙合計1,080元)、30、31、3 4及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所示收據部分各詐得2,620元、2, 530元,另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經原 審審理後,同此認定,援引起訴書作為原判決附件,並敘明 被告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不實收據併同偽造印文後填 載上揭傳票用以請款詐得款項部分(即附表一編號一、四、 五、六、八、九、十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於附表一編號 一至六、八至十所示分別行使核銷程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地點,逐次所提出之多數偽造之收據、傳票,接續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犯行,各次提出多數偽造收據、傳票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法律 上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並以 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各次行使核銷程序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犯行間,行為互殊,犯意各別,分論併罰。本案雖係110 年3月4日繫屬原審法院,原審法院於110年12月30日判決, 檢察官依被害人癸○○請求提起上訴,本案於修正施行後之11 1年2月18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印戳可憑(本院卷第3頁 ),是本案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 8條規定判斷(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375 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對於原審判決並未上訴,觀諸檢察 官上訴書,係記載「被告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原審量處各如 附表一所示之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並為緩刑之 宣告,顯無法達到警惕被告之目的,亦難契合一般人之法律 情感,是原審量刑是否妥適,實容有再行斟酌之餘地」等語 。復據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僅就『量刑』上訴,對於 原審判決附表一的內容(含罪名、罪數及沒收)均沒有意見 ,只有對刑度及緩刑有意見,即認為量刑及給予附條件的緩 刑不當」等語(本院卷第130頁),業已明示僅就原判決之 量刑及附條件緩刑之諭知部分提起上訴,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348條第3項規定、修正理由及上開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本 院以經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論罪為基礎,審理範圍僅 限於原判決量刑及緩刑之諭知是否合法、妥適,不及於原判 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罪數及沒收部分 。惟為便於檢視、理解本件案情,仍就犯罪事實予以記載並 臚列證據名稱與所證明之事實。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調詢、偵查(坦承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否認詐欺取財 罪嫌)、原審及本院審理之自白(坦承被訴全部犯罪事實) 。 二、證人即○○國小會計主任林宗正偵查中具結之證述(107年1月 13日至108年1月31日間,擔任○○國小會計主任;○○國小正規 採購程序是請購人提出需求,由採購單位、會計單位、基金 主持人《即校長》核准後,才由採購單位進行採購程序,點驗 人員確認物品、數量,再依廠商出具的單據核銷撥款。但公 家機關的會計實務上,如購買金額太小,或機關組織太小, 也會有業務單位先去購買後再報帳核銷,也就是○○國小幼兒 園可以自己先購買,再請款核銷,因此本案會計憑證上方《 請購》跟下方《報帳核銷》的欄位可能會同時核章)(營他卷 第269至271頁)。 三、證人即○○國小教保員壬○○109年2月7日、109年2月13日調詢 、109年2月25日偵訊具結之證言(本案傳票《付款憑單》編號 3-01、3-2、4-1、4-2、4-3、4-6、5-1、5-2、5-3、5-4、5 -5、5-6、5-7、5-8、5-9、5-10、5-11、5-12、5-13、5-15 、5-16、5-17、5-18、5-19、5-20、5-21、5-22、5-23、5- 24、5-25、5-26、5-27、5-28、5-29、5-30、5-31、5-32、 6-1、6-0、6-3、6-4、6-05、6-6、6-7、6-8、6-9、6-10、 6-11、6-12、7-1、7-2、7-3、7-4、7-5、7-6、7-7、7-8、 7-9、7-10、7-11、7-12、7-13、7-14、7-15、7-16、7-17 、7-18、7-19皆非其所持有之職名章所蓋印;本人持有職名 章是連續章型式,不需使用印台,而本案中遭私刻偽造之職 名章是木製的橡皮印章,且標楷體字體較其持有的寬大;被 告有於本案案發後,私下請託證人壬○○於接受檢察官偵訊時 為虛偽證述。)(108年度廉查南字第71號卷《下稱證據卷》 第39至41頁、第47至49頁,營偵卷第69至72頁)。 四、證人即前○○國小教師兼總務主任癸○○108年2月25日、108年1 1月15日調詢、108年8月12日偵訊具結之證言(起訴書附表 二、四所示之本案傳票《付款憑單》上之「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職名章印文,非其所持有之職名章所蓋印;從未授權他 人刻印其職名章使用,且其本人持有職名章,長度、寬度比 本案中上開傳票中偽刻之其職名章短,且「玉」字上方一橫 較細,而非其持有的職名章「玉」字上方一橫較粗等情)( 營他卷第15至20頁、第283至285頁,證據卷第89至90日頁) 。 五、證人丁○○調詢之證述(被告有向伊購買食材,但從未授權被 告刻其私章、圓戳章及開立收據即起訴書附表二傳票編號4- 1、4-2、5-3~5-6、5-22、5-29、5-32、7-16-1、7-16-2之 傳票《付款憑單》上黏貼之收據等情)(證據卷第119至125頁 )。 六、證人即○○商行實際負責人吳春美於調詢及偵訊具結之證言( ○○商行負責人甲○○係其配偶,○○商行是伊在經營;伊有與被 告交易過,但從未授權被告開立過提示之收據即起訴書附表 二編號5-1、5-15、5-19、5-20、5-31之傳票《付款憑單》上 黏貼之收據;○○商行從未販賣過粽子商品,足以佐證被告之 詐欺犯行)(證據卷第149至157頁,營偵卷第105至107頁) 。 七、證人即○○蛋糕烘焙坊負責人戊○○調詢問之證述(證人戊○○是 ○○蛋糕烘焙坊負責人,自92年起登記經營,於102年間歇業 ;不認識子○○,未授權他人刻其私章及○○蛋糕烘焙坊免用統 一發票章,未開立本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08、7-18之傳票 《付款憑單》上之收據,且未曾與被告交易等情)(證據卷第 173至175頁)。 八、證人即○○○美術陶藝工作室實際負責人己○○調詢之證述(證 人己○○是○○○美術陶藝工作室實際負責人,伊配偶林愛雀是 向日葵工作室登記負責人;本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26、7- 3、7-04、7-05、7-7傳票《付款憑單》上黏貼之收據、免用統 一發票章、負責人私章皆非○○○美術陶藝工作室所有,亦非○ ○○美術陶藝工作室所授權用印;○○○美術陶藝工作室未曾販 賣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所示收據中所載之墨水匣、影印紙合 計2,032元、編號27所示收據所載之彩色墨水匣合計800元、 編號29所示收據所載之圖畫紙、色紙合計1,080元等物)( 證據卷第183至189頁)。 九、證人即○○○幼教社負責人丙○○調詢之證述(證人丙○○於90幾 年起擔任○○○幼教社負責人,該社關於接洽○○國小幼兒園業 務之人係蔡泓承;未授權他人刻○○○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章 及負責人私章等情。)(證據卷第201至203頁)。 十、證人即○○○幼教社職員蔡泓承調詢及偵訊具結之證述(證人 蔡泓承為○○○幼教社之合夥人,負責接洽關於○○國小幼兒園 之業務;證人蔡泓承與證人丙○○均未授權他人刻○○○幼教社 免用統一發票章及負責人私章,未開立本案起訴書附表二、 三傳票編號3-2、6-3、6-6、7-9之傳票《付款憑單》上黏貼之 收據;被告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所示收據交易日期向○○ ○幼教社購買相框、輕黏土、黏土器具、模型、圖畫紙等物 合計5,819元;未於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所示收據交易日期向 ○○○幼教社購買美勞教材、白膠、PP版、彩色筆合計2,620元 ,亦未於附表三編號2所示收據交易日期向○○○幼教社購買金 蔥紙、厚紙板、刷子、吸管、水彩筆等物合計2,530元等情 )(證據卷第201至203頁,營偵卷第105至107頁)。 十一、證人即○○○兒童圖書社負責人乙○○調詢之證述(證人 乙○○於102年起擔任○○○兒童圖書社負責人,與被告並不相識 ;未開立過本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04、7-06、7-12之傳票 《付款憑單》上黏貼之收據,亦無授權他人刻印及使用○○○兒 童圖書社免用統一發票店章及其私章;證人乙○○及○○○兒童 圖書社未曾與被告交易等情)(證據卷第223至225頁)。 十二、證人即○○百貨文具行負責人庚○○調詢之證述(證人庚 ○○自80幾年起擔任○○百貨文具行負責人,與被告並不相識; 未開立過本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5、6-7之傳票《付款憑單》 上黏貼之收據,亦無授權他人刻印及使用○○○兒童圖書社免 用統一發票店章及其私章;證人庚○○及○○百貨文具行未曾與 被告交易等情)(證據卷第235至237頁)。 十三、證人即○○○裝潢行負責人丑○○調詢之證述(證人丑○○自80 幾年起擔任○○○裝潢行負責人;未開立過本案起訴書附表 二編號6-10、6-11之傳票《付款憑單》上黏貼之收據,亦無 授權他人刻印及使用○○○裝潢行統一發票章及其私章等情 。)(證據卷第245至247頁)。 十四、證人即○○機車、農機行負責人辛○○、曾沛瑛證詢之證 述(證人辛○○自67年起擔任○○機車、農機行負責人;證人辛 ○○無授權他人刻印及使用○○機車、農機行統一發票章及負責 人私章;被告未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所示收據交易日向○○ 機車、農機行購買門弓器1,100元等情。)(證據卷第257至 260頁)。 十五、法務部廉政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08年10月3日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①107年8月會 計憑證簿第2冊、②107年9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③107年10月 會計憑證簿第3冊、④107年11月會計憑證簿第3冊、⑤、⑥107 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第5冊、⑦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 冊、⑧108年2月會計憑證簿第1冊、⑨108年3月會計憑證簿第1 冊、⑩108年4月會計憑證簿第1冊、108年5月收支憑證簿第2 冊、108年6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108年6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證據卷第269至279頁)(起訴書附表二、三、四、五所示 「傳票(付款憑單)」共63份、收據共38張影本,均見證據 卷)。 十六、法務部廉政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08年10月3日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附表二編號1 、3至20所示偽刻之印章)、○○國小總務主任公務用章疑遭 私刻印鑑對照表(證據卷第377至391頁)。 十七、法務部廉政署109年2月7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 押物品目錄表(查扣附表二編號2所示偽刻之「教保員壬○○ 」職名章1枚)(證據卷第393至401頁)。 參、上訴之判斷 一、檢察官依被害人癸○○請求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係遭被害人癸 ○○察覺犯行後,方主動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部分犯行,且被 告於犯後就其所涉犯之犯罪事實始終避重就輕,試圖以主動 坦承4次偽造被害人癸○○印文犯行,隱瞞其長期以來於○○國 小採購過程中,獨自大量偽造廠商收據、點驗人員、採購單 位等○○國小採購程序中各單位承辦人之印文,並藉此詐取○○ 國小採購款項之事實,復為此於本案偵查中,於檢察官傳喚 證人即○○國小教保員壬○○前,教唆證人壬○○於接受檢察官訊 問時為不實之證述(壬○○涉犯偽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以掩飾其有偽造證人壬○○印文之事實,是其犯後 態度難謂良好,原審量處之刑度,並為緩刑之宣告,顯無法 達到警惕被告之目的,亦難契合一般人之法律情感,爰依被害 人癸○○具狀請求上訴,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等語。 二、原審審理後,就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犯行,認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中附表 一編號一、四、五、六、八、九、十另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罪,此部分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並以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各次行使核銷程序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犯行,行為互殊,犯意各別,分論併罰。另就附 表一印文沒收欄所示印文及附表二所示扣案偽造之印章,依 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復另說明本案被告詐得之 財物合計38,737元,為其犯罪所得,惟被告於108年3月26日 、110年1月3日已分別繳還○○國小,有東山區農會代理市公 庫送款憑單2紙可憑(原審卷第103至105頁、第119頁),堪 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等情,均未據檢察官上訴,非本院審理範 圍,已見前述。 三、自首減刑部分 ㈠按自首之成立,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 務員或機關自承犯罪,並接受裁判為要件。而實質上一罪, 如接續犯、繼續犯、加重結果犯、結合犯、吸收犯、常業犯 或集合犯等,或裁判上一罪,如全部犯罪未被發覺前,行為 人僅就一部分犯罪事實自首者,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反之 ,倘部分犯罪事實已先被偵查機關發覺,即難認其主動供出 其他部分事實仍有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51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220號、106年度台 上字第386號判決參照)。 ㈡查本案被告就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4至27所示關於行使偽造「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職名章印文之文書部分犯行,被告於 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未發覺其為犯罪人前,即向法 務部廉政署廉政官主動表明其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有10 8年3月22日調詢筆錄在卷可佐(證據卷第1至5頁),因與附 表一編號九之其他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有 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九之全部 犯行自具自首之效力,原審就此部分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 定減輕其刑,尚無違誤。 四、原審量刑部分 ㈠按刑之量定係法院就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乃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 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 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 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3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094號 判決參照)。 ㈡原審審酌被告因法治觀念不足,且任職偏鄉國小而便宜行事 ,貪圖小利之犯罪動機,無前科,偽造商家、校方點驗採購 人員印章,隻手完成核銷程序,堪稱膽大妄為,嚴重破壞學 校財務管控,惟詐得款項非鉅,且已繳還學校,兼衡被告之 犯後態度及自述學經歷、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 一編號一至十一原審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兼顧有利與不利之科 刑資料,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就附表一編號 九所示犯行,因符合自首規定,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 其刑,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裁量權限,亦無明 顯瑕疵或重大違誤之情形,核屬事實審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 行使。且附表一編號一、四、五、六、八、九、十部分,想 像競合所犯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輕罪之詐欺取財罪,法定刑 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原 審就上開各罪量處之刑度,亦均無違反刑法第55條但書之規 定。 ㈢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 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 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 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 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 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 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 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 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 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 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 抗字第177號裁定參照)。再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 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 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行為人所犯數罪 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 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 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 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 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 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 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5 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11罪,犯罪類 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 高,所侵害者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 ,觀之原審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顯已就被告所犯附 表一所示各罪為整體評價,並審酌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刑 罰經濟,未逾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中刑期最 長之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3年1月以下) ,尚稱允當。 ㈣據上,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量刑及定應執行刑均過輕,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審諭知緩刑部分 ㈠緩刑乃非機構式刑事處遇,其目的在於使受有罪判決之人回 歸社會時,能適應、重建與他人正常共同生活之再社會化。 因此法院為緩刑宣告時,應就受判決人個人之素行、生活狀 況、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後態度, 予以綜合評價,判斷其再犯危險性高低,資為進一步決定其 緩刑期間長短、應否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作為緩刑宣告之 負擔或條件,以積極協助促成受判決者人格重建目的之實現 ,從而緩刑期間長短及所附加之負擔或條件之輕重均與緩刑 之宣告,有互為唇齒之依存關係,同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 裁量之事項,倘緩刑宣告之負擔,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並 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其他顯然濫用裁量權等情事,即不 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84號判決參 照)。 ㈡原判決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前任職之臺南 市○○國小地處臺南市東山區偏鄉,全校包括幼稚園7個班, 學生人數僅100人,社會資源較屬匱乏,欠缺法治觀念而便 宜行事及貪圖小利,一時失慮致罹此罪名,雖檢察官建請不 予緩刑之宣告,惟審酌:⑴被告係初犯;⑵被告先就部分犯行 自首,嗣於原審已就全部犯罪自白認罪,並將詐得款項全數 繳回學校;⑶大多數被害人均表明宥恕,有其等陳述意見書9 紙在卷(原審卷第123至139頁),合於「法院加強緩刑宣告 實施要點」第2點第1、5、6目規定,認為被告經此偵查審判 科刑,已足促其警惕,且被告已退休,信無再犯之虞,原審 因認本案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4年, 又為使被告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併依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 支付40萬元,以回饋社會。悉依本案犯罪情節而為審酌,客 觀上並無濫用裁量權限,核屬裁量權之適法行使,要難指為 違法,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所指,亦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 六、至被害人癸○○於本院審理時指述被告為教師兼任行政事務即 屬公務員,就其詐取財物部分,應審酌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 例之公務員詐取財物部分。惟按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 第10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之定義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內容極為抽象、模糊,為避免 不當擴大刑罰權之適用,對於公務員課予特別之保護及服從 義務,並明確規範其行使公權力之範圍,予以適度限縮公務 員概念,立法院於94年2月2日將公務員之定義修正為:「稱 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學理上稱「身分公務員」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者(學理上稱「授權公務員」)。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學理上稱「委託公務員」)」,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刑 法上公務員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與修正前未盡相同,構 成要件亦有變更;另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原規定:「依據法 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亦於95年5月5日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 例處斷。」,於同年7月1日施行,以配合前述刑法之修正, 即採與刑法相同之公務員定義。參諸上開公務員定義修正之 目的,在對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 務者,課予特別保護或服從義務,嚴予規範其職權之行使, 使適當行使公權力,並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之適用。所謂「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基於國家公權力作用 ,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至「法定職務權限」,則指 所從事之事務,符合法令所賦與之職務權限,例如機關組織 法規所明定之職務等。可見若非依據法令,服務於中央或地 方政府機關,且無法定職權之人,絕不能認之為身分公務員 。「公立學校」在行政法學上,一般列為中央或地方行政機 關「以外」,性質上屬文教「公營造物」,亦即行政主體為 持續達成特定之公目的,集合人及物之手段,在公法上所設 置之「行政『機構』」,學說上亦有另稱其係「公法事業機構 」。公立學校既非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則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自非屬上揭所 稱「身分公務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36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8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668號判決參照)。 被告受聘擔任○○國小附設幼兒園教師兼主任,雖兼辦行政事 務,然參照證人即○○國小會計主任林宗正前述證言,被告就 ○○國小附設幼兒園所需物品之請購流程,仍需先呈請採購單 位核准,俟採購完成,點驗人員確認物品與數量後,再出據 廠商開立之單據呈請核銷撥款,另在會計實務上,因採購金 額太小,或機關組織太小,亦得先行購買後再報帳核銷,因 此本案會計憑證上方「請購」跟下方「報帳核銷」的欄位可 能會同時核章,對照本案起訴書附表二至五所示傳票(付款 憑單),各該付款憑單確併列上方「請購」與下方「報帳核 銷」欄位,中間黏貼廠商單據,下方報帳核銷欄位記載「代 支」並蓋被告職章,金額自百多元至數千元不等,並非大額 ,可見係採證人林宗正證述之先行購買後再報帳核銷的簡便 方式,亦可證明被告並非專責採購人員,亦即採購教學所需 物品,非屬被告之法定職務權限,何況僅係採購小額教學所 需物品,要難認係行使國家統治權之高權行為,不足據以認 定為授權公務員。再參諸政府採購法第95條規定「機關辦理 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 專業人員為之。」、「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 練、發證、管理辦法及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 定之。」,被告顯非屬政府採購法第95條所定之採購專業人 員至明。復參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僅就國民 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及其甄選、儲訓 、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奬懲,暨考核等事項為規範, 亦不足執為被告係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定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之依據。從而,被告本案犯行非屬刑 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同法第216條 、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詐欺取財部分亦無貪污治罪 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罪之適用,本案檢察官於起訴書亦未認定被告具有刑法第10 條第2項公務員身分,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莊士嶔偵查起訴,檢察官謝欣如提起上訴,檢察官陳建弘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偽造傳票之犯罪範圍(以下為所列起訴書附表編號) 偽蓋點驗章及行使時間 原審宣告刑 印文沒收 一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詐得262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 107年10月間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貳枚、「○○○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印文壹枚、「丙○○」私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二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107年11月6、7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貳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貳枚、「丁○○」圓戳章印文貳枚、「丁○○」私章印文肆枚均沒收。 三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3 107年11月間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貳枚均沒收。 四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5、6、7、8、9 (編號9詐得16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3、4、5、6 107年12月1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拾參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拾參枚、「○○商行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貳枚、「丁○○」圓戳章印文肆枚、「○○蛋糕烘培坊統一發票章」印文壹枚、「甲○○」私章印文貳枚、「丁○○」私章印文肆枚、「戊○○」私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五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11、12、13、14、15、16(編號10詐得20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8、9、10、11、12、13、14、15、16、17 107年12月7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拾捌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拾玖枚、「○○商行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肆枚、「丁○○」圓戳章印文參枚、「甲○○」私章印文肆枚、「丁○○」私章印文伍枚均沒收。 六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19、20、21、22、23、24(編號19、20、21、24共詐得11704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9、20、21、22 107年12月16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拾壹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拾壹枚、「○○○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印文壹枚、「○○○兒童圖書社統一發票章」印文壹枚、「○○百貨文具行統一發票章」印文貳枚、「○○○裝潢行統一發票章」印文貳枚、「○○機車、農機行統一發票章」印文壹枚、「丙○○」私章印文壹枚、「乙○○」私章印文壹枚、「庚○○」私章印文肆枚、「丑○○」私章印文貳枚、「辛○○」私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8 107年12月27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壹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壹枚均沒收。 八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詐得2530元)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 107年12月間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貳枚、「○○○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印文壹枚、「丙○○」私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九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26、27、28、29、30、31 (以上共詐得16683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3、24、25、26、27 108年1月16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拾貳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拾貳枚、「○○○美術陶藝工作室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肆枚、「○○○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印文壹枚、「○○○兒童圖書社統一發票章」印文貳枚、「洪彥維」私章印文陸枚、「丙○○」私章印文壹枚、「乙○○」私章印文貳枚均沒收。 十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2、33、34 (編號34詐得1600元)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8、29 108年1月23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伍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伍枚、「○○商行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貳枚、「丁○○」圓戳章印文貳枚、「○○蛋糕烘培坊統一發票章」印文壹枚、「甲○○」私章印文貳枚、「丁○○」私章印文貳枚、「戊○○」私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十一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 108年1月間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壹枚沒收。 總計印文數:214枚(起訴書附表二總計145枚、附表三總計6枚、附表四總計58枚、附表五總計5枚) 附表二 編號 被告子○○偽刻之印章 數量單位 1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職名章 1枚 2 「教保員壬○○」職名章 1枚 3 「丁○○」圓戳章 1枚 4 「丁○○」私章 1枚 5 「○○商行」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1枚 6 「甲○○」私章 1枚 7 「○○蛋糕烘焙坊」統一發票章 1枚 8 「戊○○」私章 1枚 9 「○○○美術陶藝工作室」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1枚 10 「洪彥維」私章 1枚 11 「○○○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章 1枚 12 「丙○○」私章 1枚 13 「○○○兒童圖書社」統一發票章 1枚 14 「乙○○」私章 1枚 15 「○○百貨文具行」統一發票章 1枚 16 「庚○○」私章 1枚 17 「○○○裝潢行」統一發票章 1枚 18 「丑○○」私章 1枚 19 「○○機車、農機行」統一發票章 1枚 20 「辛○○」私章 1枚 共計 20枚 【附件:起訴書附表二至五】 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傳票(付款憑單)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名稱 收據交易日期 收據蓋印行使日期 交易金額(元) 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章、免用統一發票章 交易對象之負責人私章 偽蓋點驗人章、總務主任章及行使日期 點驗人章 採購單位總務主任章 付款憑單出處 1 4-1 4 107年11月會計憑證簿第3冊 107年9月12日 107年9月12日 2735 元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1月6、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27頁 2 4-2 4 107年11月會計憑證簿第3冊 107年9月7日 107年9月7日 2405 元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1月6、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29頁 3 5-1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24日 107年10月24日 2795 元 ○○商行 甲○○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59頁 4 5-2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31日 107年10月31日 1561 元 ○○商行 甲○○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61頁 5 5-3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8月30日 107年8月30日 482元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31頁 6 5-4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3日 107年10月3日 2123 元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33頁 7 5-5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9月29日 107年9月29日 1330 元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35頁 8 5-6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3日 1690 元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37頁 9 5-8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17日 107年10月17日 1600 元(詐欺金額) ○○蛋糕烘焙坊 戊○○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79頁 10 5-15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19日 107年7月19日 6518 元(詐得2000元) ○○商行 甲○○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63頁 11 5-19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13日 107年7月13日 4960 元 ○○商行 甲○○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65頁 12 5-20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25日 107年7月25日 6645 元 ○○商行 甲○○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67頁 13 5-22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8月8日 107年8月8日 2307 元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39頁 14 5-29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20日 107年11月20日 1997 元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41頁 15 5-31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25日 107年10月25日 5580 元 ○○商行 甲○○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69頁 16 5-32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3日 2848 元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43頁 17 6-3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0月12日 107年10月12日 2080 元 ○○○幼教社 丙○○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209頁 19 6-4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1月17日 107年11月17日 3223 元(詐欺金額) ○○○兒童圖書社 乙○○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229頁 20 6-5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1月9日 107年11月9日 2739 元(詐欺金額) ○○百貨文具行 庚○○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241頁 21 6-7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1月19日 107年11月19日 4642 元(詐欺金額) ○○百貨文具行 庚○○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243頁 22 6-10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1月14日 107年11月14日 3500 元 ○○○裝潢行 丑○○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253頁 23 6-11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1月14日 107年11月14日 1400 元 ○○○裝潢行 丑○○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255頁 24 6-12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2月4日 107年12月4日 1100 元(詐欺金額) ○○機車、農機行 辛○○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267頁 25 7-3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4日 108年1月4日 6435 元(詐得1134元) ○○○美術陶藝工作室 洪彥維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93頁 26 7-4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4日 108年1月4日 4136 元(詐得2032元) ○○○美術陶藝工作室 洪彥維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95頁 27 7-5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5日 108年1月5日 2960 元(詐得800元) ○○○美術陶藝工作室 洪彥維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97頁 28 7-6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7日 108年1月7日 2404 元(詐欺金額) ○○○兒童圖書社 乙○○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231頁 29 7-7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6日 108年1月6日 4900 元(詐得1080元) ○○○美術陶藝工作室 洪彥維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99頁 30 7-9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3日 108年1月3日 5819 元(詐欺金額) ○○○幼教社 丙○○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213頁 31 7-12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8日 108年1月8日 3414 元(詐欺金額) ○○○兒童圖書社 乙○○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233頁 32 7-15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7日 108年1月7日 2200 元 ○○商行 甲○○ 108年1月23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68、369頁 108年1月4日 108年1月4日 2176 元 ○○商行 甲○○ 33 7-16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7年12月15日 107年12月15日 1148 元 丁○○圓戳章 丁○○ 108年1月23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45、147頁 107年12月17日 107年12月17日 1147 元 丁○○圓戳章 丁○○ 34 7-18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7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20日 1600 元(詐欺金額) ○○蛋糕烘焙坊 戊○○ 108年1月23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181頁 偽造印文 小計 36枚 小計 36枚 小計 34枚 小計 34枚 起訴書附表三 編號 傳票(付款憑單)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名稱 收據交易日期 收據蓋印行使日期 交易金額(元) 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章、免用統一發票章 交易對象之負責人私章 偽蓋點驗人章及行使日期 點驗人章 付款憑單出處 1 3-2 3 107年10月會計憑證簿第3冊 107年9月13日 107年9月13日 2620 元(詐欺金額) ○○○幼教社 丙○○ 107年9、10月間 教保員壬○○ 證據卷 第207頁 2 6-6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2月12日 107年12月12日 2530 元(詐欺金額) ○○○幼教社 丙○○ 107年12月間 教保員壬○○ 證據卷 第211頁 偽造印文 小計 2枚 小計 2枚 小計 2枚 起訴書附表四: 編號 傳票(付款憑單)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名稱 收據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元) 交易對象 付款憑單蓋印行使日期 點驗人章 採購單位總務主任章 付款憑單出處 1 5-7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5日 1350 元 ○○○漢堡店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07頁 2 5-9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14日 3950 元 ○○○教育用品社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09頁 3 5-10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6日 2060 元 ○○○○國際出版有限公司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10頁 4 5-11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10日 150元 ○○五金行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11頁 5 5-12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9月13日 3624 元 ○○○教育用品社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12頁 6 5-14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23日 3120 元 ○○○教育用品社 107年12月1日 本件壬○○親自核章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14頁 7 5-16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20日 583元 ○○書局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16頁 8 5-17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14日 3500 元 ○○○教育用品社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17頁 9 5-18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17日 6600 元 ○○○麵食館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18頁 10 5-21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28日 6720 元 ○○○麵食館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21頁 11 5-23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19日 1580 元 ○○企業社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23頁 12 5-24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2月3日 2186 元 ○○文教用品社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24頁 13 5-25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20日 3270 元 ○○文教用品社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25頁 14 5-26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9月11日 1303 元 ○○○美術陶藝工作室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26頁 15 5-27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24日 1456 元 ○○咖啡用品專賣店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27頁 16 5-28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14日 360元 ○○○漢堡店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28頁 17 5-30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16日 1300 元 ○○牧場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30頁 18 6-1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2月7日 1761 元 ○○商行 107年12月2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劉玉麟 證據卷 第337頁 19 6-2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1月20日 1600 元 ○○電腦資訊用品社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38頁 20 6-8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2月14日 878 元 ○○文具行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44頁 21 6-9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9月21日 640元 ○○百貨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45頁 22 6-13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2月7日、12月13日、12月17日 142元 ○○○○郵局、○○○○○郵局 107年12月16日 本件壬○○親自核章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49頁 23 7-1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3日 3700 元 ○○教育用品社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50頁 24 7-2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3日 6885 元 ○○教育用品社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55頁 25 7-8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5日 5691 元 ○○教育用品社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61頁 26 7-10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7日 7650 元 ○○○教育用品社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63頁 27 7-11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7年11月18日 6200 元 ○○○教育用品社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64頁 28 7-13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11日 1200 元 ○○○食品行 108年1月23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66頁 29 7-17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7年12月6日 1320 元 伍進約 108年1月23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證據卷 第374頁 偽造印文 小計27枚 小計29枚 起訴書附表五 編號 傳票(付款憑單)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名稱 收據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元) 交易對象 偽蓋點驗人章及陳核日期 點驗人章 付款憑單出處 1 3-1 3 107年10月會計憑證簿第3冊 107年9月21日、107年10月1日 880元 ○○機車、農機行 107年9、10月間 教保員壬○○ 證據卷 第263、265頁 2 4-3 4 107年10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19日 1120 元 ○○○○圖章有限公司 107年10、11月間 教保員壬○○ 證據卷 第293頁 3 4-6 4 107年10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23日 388元 ○○文具圖書行 107年10、11月間 教保員壬○○ 證據卷 第296頁 4 5-13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1日 130元 ○○○ 107年11、12月間 教保員壬○○ 證據卷 第313頁 5 7-14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15日 2731元 ○○○食品行 108年1月間 教保員壬○○ 證據卷 第367頁 偽造印文 共計5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