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高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97號 詐欺等

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依靈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82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7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施依靈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經查:原審判決後,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被告僅就原判決科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97頁),是本件審判範圍僅及於原判決科刑部分,本案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部分之認定,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論罪。

二、被告上訴意旨:被告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請從輕量刑,並予以緩刑之諭知等語。

三、本院之論斷:

㈠科刑審酌事由:

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未坦承犯行(偵5757卷第79頁,原審卷第49、54頁),於本院始坦白認罪(本院卷第69、97、100頁),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規定,自無從依該規定減刑。

㈡量刑撤銷改判之理由:

⒈原審經詳細調查後,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而予以論罪並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於案件上訴本院後坦認犯行,業敘明如上,且已與告訴人潘英璋以新臺幣6萬元達成調解,並當場給付完畢,而獲告訴人之諒解,願意給予被告從輕量刑及緩刑之機會,有本院11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9號調解筆錄在卷可考(本院卷第87至88頁),此部分攸關被告犯罪後之態度,而為刑法第57條所列量刑因子,原審未及審酌前述情況,尚有未恰。是被告上訴就原審判決量刑部分,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就被告所處之刑部分撤銷改判。

⒉本院審酌被告將其所申設郵局帳戶之帳戶資料,提供予LINE暱稱「吳林浩」之人,使告訴人受騙後,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先由不詳之人提領部分款項後,復由被告依指示提領其餘款項並匯入「吳林浩」指示之帳戶,以此方式與「吳林浩」共同詐取告訴人之財物,且掩飾、隱匿詐騙款項之去向而使金流無法追蹤,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使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失,所為實屬不該。又考量其未曾因案經法院判刑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良好。再斟酌其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認罪,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依調解條件履行完畢,而獲告訴人諒解之犯後態度。復酌以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被害金額,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無子女、擔任臨時工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0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緩刑之宣告:

被告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審酌被告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本院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獲告訴人之諒解,業論敘如前,犯後態度尚佳,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從而,本院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昀渝提起公訴,檢察官曾昭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錦佳

法官 吳勇輝

法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璧帆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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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114年度金訴字第682號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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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目前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97號
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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