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高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39號 損害賠償

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839號

原 告 楊琇惠

被 告 楊晨儀

温智凱吳柏偉陳千淂上列被告楊晨儀因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256號、第225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楊晨儀及同案被告温智凱、吳柏偉、陳千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尚待進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因認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何秀燕

法官 吳育霖

法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蘭鈺婷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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