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839號
原 告 楊琇惠
被 告 楊晨儀
温智凱吳柏偉陳千淂上列被告楊晨儀因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256號、第225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楊晨儀及同案被告温智凱、吳柏偉、陳千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尚待進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因認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何秀燕
法官 吳育霖
法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蘭鈺婷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南高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39號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39號 原 告 楊琇惠 被 告 楊晨儀 温智凱 吳柏偉 陳千淂 上列被告楊晨儀因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256號、第2257號詐欺等 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楊晨儀及同案被告温智凱、吳柏偉、陳千淂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尚待進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因認案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