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高分院115年度抗字第52號 聲請提審

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52號抗 告 人即聲請人 盧君星

上列上訴人因聲請提審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第一審裁定(115年度提字第2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蔡廷宜

法官 王美玲

法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曉卿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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