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52號抗 告 人即聲請人 盧君星
上列上訴人因聲請提審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第一審裁定(115年度提字第2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蔡廷宜
法官 王美玲
法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曉卿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南高分院115年度抗字第52號 聲請提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52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盧君星 上列上訴人因聲請提審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5年1月8日第一審裁定(115年度提字第2號),提起抗告,經核其 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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