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5號聲 明 人即受刑人 徐祥華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即受刑人徐祥華(下稱聲明人)係因父親生病,無力支付龐大醫藥費,故聽從友人介紹,不慎觸法,且已繳交不法所得,請從輕量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係對檢察官114年執更字第304號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已經聲明異議狀載明,而上開執行命令係指揮執行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04號定其應執行刑裁定,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因此,聲明人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本院為之,自無不合,先予敘明。
四、再查聲明人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僅以其為支付醫藥費,誤觸法律,亦已繳交不法所得,請從輕量刑等語,並未說明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於法即屬無據。從而,聲明人之異議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蔡廷宜
法官 王美玲
法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南高分院115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明 人 即受刑人 徐祥華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即受刑人徐祥華(下稱聲明人) 係因父親生病,無力支付龐大醫藥費,故聽從友人介紹,不 慎觸法,且已繳交不法所得,請從輕量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係對檢察官114年執更字第304號執行命令聲明異 議,已經聲明異議狀載明,而上開執行命令係指揮執行本院 113年度聲字第1204號定其應執行刑裁定,亦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足憑。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 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因此,聲明人向為該定 執行刑裁判之本院為之,自無不合,先予敘明。 四、再查聲明人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僅以其為支付醫藥費,誤 觸法律,亦已繳交不法所得,請從輕量刑等語,並未說明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於法即屬無據。從而,聲明人之 異議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