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妤臻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妤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川富
法官 吳書嫺
法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瑄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南高分院115年度聲保字第113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妤臻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妤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