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高分院115年度聲保字第116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冠翔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冠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川富

法官 吳書嫺

法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瑄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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