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高分院115年度聲保字第120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楷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錦佳

法官 吳書嫺

法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宗倫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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