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慈宏0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慈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錦佳
法官 吳勇輝
法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璧帆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南高分院115年度聲保字第140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慈宏 0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慈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璧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