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05號 政治獻金法

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1年度抗字第105號抗 告 人 黃文發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監察院間政治獻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因政治獻金法事件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109年度訴字第531號裁定駁回其起訴,該裁定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寄存於送達地之臺北○○郵局(臺北00支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規定,抗告之不變期間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因抗告人住所位於臺北市,毋庸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1年3月16日(星期三)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11年3月21日始提出抗告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抗告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 2026 法律偵探
⚖️
地方法院
109年度板簡字第90號
2020/05/28
🏛️
高等行政法院
109年度救字第197號
2020/06/30
⚖️
地方法院
109年度板簡字第90號
2020/07/14
⚖️
地方法院
109年度板簡字第90號
2020/08/11
🏛️
高等法院
109年度簡上字第344號
2020/11/27
👨‍⚖️
最高行政法院
109年度抗字第298號
2021/02/25
🏛️
高等行政法院
110年度救字第528號
2021/06/25
🏛️
高等行政法院
110年度救字第528號
2021/08/03
👨‍⚖️
最高行政法院
110年度聲再字第105號
2021/10/28
👨‍⚖️
最高行政法院
110年度抗字第263號
2021/12/16
🏛️
高等行政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531號
2022/02/17
👨‍⚖️
最高行政法院目前
111年度抗字第105號
2022/05/30
📝
AI 判決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