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25號 徵收補償

判決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右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一○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院六十七年判字第七三八號亦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判決駁回其訴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又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一○號裁定(以下簡稱原裁定)具狀聲請再審,未於訴狀內具體表明原裁定有何再審理由,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判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廖 政 雄評 事 徐 樹 海評 事 彭 鳳 至評 事 黃 合 文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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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目前
87年度裁字第25號
199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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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度裁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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