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峰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峰凡與告訴人利晨星於民國109年5月13日22時55分許,同係網路遊戲「英雄聯盟」之玩家,但彼此均互不認識,被告在該遊戲中暱稱「○○○○○○○」,告訴人則暱稱「○○○○○○」,雙方因該線上網路遊戲有所衝突,被告並以不詳之方式得知「○○○○○○」之真實姓名係告訴人,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網路遊戲之公開留言板上,以「○○○○○○○」之暱稱對告訴人之「○○○○○○」暱稱罵稱:「濫倒流湯,跟你媽鮑魚依樣」、「你媽給流浪漢幹完再給狗幹」、「才生出你這破幹小孩」等辱罵之詞,並將「○○○○○○」之真實姓名標記出來,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人格評價。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見審易卷第39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萬可欣
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48號 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峰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 0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峰凡與告訴人利晨星於民國109年5月 13日22時55分許,同係網路遊戲「英雄聯盟」之玩家,但彼 此均互不認識,被告在該遊戲中暱稱「○○○○○○○」,告訴人 則暱稱「○○○○○○」,雙方因該線上網路遊戲有所衝突,被告 並以不詳之方式得知「○○○○○○」之真實姓名係告訴人,竟基 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網路遊戲之公開留言板上,以「 ○○○○○○○」之暱稱對告訴人之「○○○○○○」暱稱罵稱:「濫倒 流湯,跟你媽鮑魚依樣」、「你媽給流浪漢幹完再給狗幹」 、「才生出你這破幹小孩」等辱罵之詞,並將「○○○○○○」之 真實姓名標記出來,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人格評價。因認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 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 見審易卷第39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