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163號 變更章程

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16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91年11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10082197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1年12月1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9冊、第49頁、第2515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遵照內政部95 年8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50805262號函,提請第2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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