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法字第41號 變更章程

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法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甲○○即財團法人中央銀行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央銀行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央銀行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央銀行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該財團法人組織章程為配合行政院勞委會修正「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名稱並修正為「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而修正財團法人中央銀行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內部分法據名稱及條次,前開修正內容經財團法人中央銀行職工福利委員會決議變更後,報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准予向 鈞院變更登記並驗印在案,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組織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內政部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組織章程、第11屆第8次、第12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第12屆第6次臨時委員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央銀行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財團法人中央銀行職工福利委員會修正後之組織章程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99年2月23日以勞福1字第090004713號函復驗印修訂組織章程,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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